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创业绿卡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龙泉市创业绿卡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创业热情,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若干意见》(龙委〔2006〕9号)精神,特建立龙泉市创业绿卡制度。
一、范围及对象
经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房地产、建筑、烟草、通讯和水电开发企业除外),由市政府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发放“创业绿卡”证件,向企业发放“创业绿卡”单位标志牌。
(一)外来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和经营的企业;
(二)本地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
(三)年度实际上交税金12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
(四)上年度市优秀企业家和经营的企业。
二、持卡人及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创业绿卡”持卡人除享受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评选;
(二)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在市区的落户手续;
(三)子女要求在市区入学的,与本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免收借读费。
(四)持卡人及企业到市级机关各窗口办证、办事等,凭卡优先办理。持卡人及企业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就有关问题进行现场办公、现场处理、现场协调、特事特办。
(五)持卡人驾车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轻微违章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作处罚。
(六)持卡人到医院就医,凭卡优先挂号、优先就诊,并可按本人意愿指定专家医生为其诊治。
三、保障措施
为确保“创业绿卡”制度的落实,实行涉企检查审批制,批准单位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举报督查中心,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到“十不准”。
(一)除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安全生产隐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涉持卡人的生活方式和习惯,不准对持卡人的人身、车辆、住宿点进行检查,不准擅自传讯、关押持卡人;
(二)除紧急情况外,未经批准,公安部门不准擅自对持卡企业进行治安检查;
(三)企业没有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要求持卡企业参加各种收费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及达标、评比、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办证(照)、年检、年审、收费之机强行要求持卡企业征订书报刊物、音像制品,不准对持卡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
(五)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以任何形式向持卡企业推销、搭售商品,不准将应由本人或者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在持卡企业报销,不准向持卡企业压价购买商品;
(六)除法律明确规定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对持卡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停产、停业的决定;
(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对持卡企业实行停电、停水;
(八)持卡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代理服务机构,社会中介组织,服务代理机构不准强行代理服务、垄断服务;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限制、干扰、影响持卡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要求持卡企业安排家属、亲友就业。
四、“创业绿卡”的管理
“创业绿卡”实行“自愿申领、动态管理、违法收缴”的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由市政府发放。市经贸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注意掌握持卡人及企业的发展动态,对持卡人将资金撤出或持卡人及其企业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取消其“创业绿卡”资格,收回“创业绿卡”证件。市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创业绿卡”的管理。“创业绿卡”实行有效期验审制,一年一审,未验审的自行作废。
五、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举报督查中心要加强对企业“创业绿卡”制度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卡人对有关部门不落实优惠政策或违反“十不准”规定的行为,可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举报督查中心举报。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举报督查中心做到有报必查,有错必究,及时调查处理,署名举报的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给举报人以明确的答复。举报电话:12345 96178
本制度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举报督查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