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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业科技创新补助政策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业科技创新补助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龙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业科技创新
补 助 政 策

为加大我市汽车摩托车配件业科技投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汽车摩托车配件业科技创新补助政策:
第一条 企业技术难题上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并在网上对接签约,成果转化完成后经验收合格,视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给予补助,研发经费投入30~50万元的给予3万元补助;50~8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助;8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二条 企业科技项目被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或国家火炬计划的、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给予5万元补助。
第三条 企业科技项目被列入省级一般科研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补助。
第四条 企业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2万元补助;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给予1万元补助;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每项给予0.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给予2万元补助。
第五条 企业获得丽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1万元补助;获得丽水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每项给予0.2万元补助。
第六条 积极实施专利技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对获得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或几个企业联合组建行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对获得省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八条 企业与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经认定,给予3万元补助。
第九条 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或参加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给予0.5~1万元补助。
第十条 本政策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龙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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