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龙泉市关于开展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龙泉市关于开展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管理与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精神,维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根据龙泉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办法》要求,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活动。
一、目的
以夯实街道计划生育基础为着力点,以抓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为突破口,以三个街道为主体,全市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参与支持、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使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走向规范管理的轨道,努力提高全市的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通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活动,摸清外来流动人口底数,掌握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准确信息,建立完整的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及动态信息档案,同时建立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将重点对象列管,并根据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手段,切实解决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顺利推进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对象与内容
(一)对象: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包括省外、省内市外以及市内跨乡镇的流动人口)。
(二)主要内容:
1、普查信息;
2、核对信息;
3、建立信息档案(包括单位和个人出租房情况);
4、落实补救和长效措施,妥善处理各类遗留问题。
三、开展方式
1、三个街道为责任单位,建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管理与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并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2、城区划块清查,责任到块、任务到人,摸清外来育龄妇女和社区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信息;
3、清查走访与询问相结合,进行调查登记、登录信息;
4、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完善相关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建立工作机构。
建立以分管领导为总指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副总指挥,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活动指挥部,指挥部下设三个指导组,分别指导三个街道开展工作。(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见附表)。
2、召开各种层次的动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
(1)市里组织召开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
(2)各街道分别组织召开城中村、社区党员干部、企业主及外来流动人口代表参加的动员大会。
3、开展广泛的宣传与服务工作。
(1)市广播电视台、新闻传媒中心、人口和计生局指定专人负责,利用电视、报纸、简报及宣传车、标语等各种宣传媒体,积极开展不同层面的宣传发动工作,有计划地做好前期宣传,使发动宣传到社区、村、弄、楼院,到户、到人,通过大张旗鼓,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浓厚氛围,促进本次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2)各街道对外来育龄妇女实行同宣传、同教育、同管理、同服务,要举办一期外来育龄妇女培训班,发放一份宣传资料,提供一次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
1、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做好协调、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
(2)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要确定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技术服务工作,确保技术服务质量到位。
(3)市公安局、人民法院、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2、调查摸底,建立动态档案管理和服务管理长效机制。
(1)跨县(市、区)外来经商务工和以生育为目的的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在到达本辖区10日内需进行验证、登记;对于无证或未查验的对象通知限期补办或查验。
(2)市内跨乡镇流入城区的育龄妇女,按规定由现居住地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以现居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的原则,做好登记建册,如发现有非政策性怀孕和出生的应及时与户籍地联系,并协助落实补救措施和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3)摸清单位和个人出租房情况,并签订出租房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出租房档案。
(4)签订单位计生责任书,切实加强单位计生管理职责;签订用工企业计划生育合同,落实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3、有下列违返行为之一的,应当按政策给予处理。
(1)流入人口非政策性生育的;
(2)逾期未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3)出租户未履行合同的;
(4)单位和个人拒不申报出租房情况的。
(三)完善巩固阶段
1、建立健全城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档案、动态管理档案和出租户档案;
2、建立和完善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各项制度;
3、建立流入育龄妇女月报告单制度;
4、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五、时间安排
2006年5月9日至5月30日确定为本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活动时间(其中,5月11日至5月21日为三个街道统一集中开展活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