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龙泉市门户网站 > 政策法规 > 文件查阅中心 > 最新文件
 
关于印发2006年龙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6年龙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2006年龙泉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的考核:引资项目和工作开展情况。
   (1)引资项目确认主要考核合同利用外资(市外内资)指标和实际利用外资(市外内资)情况;
   (2)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各单位的招商队伍建设、招商引资基础工作、项目建设三个方面。
    2、社会中介人主要考核其引进项目情况。
   (三)考核方法
    每月30日前,各单位将本单位完成引资指标和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招商办。市委、市政府督办对各单位引资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重点项目随时跟踪督查。年终由市委办、市府办、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招商办七个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对引进项目进行实地考核确认,并将结果报市招商委员会审定,由市委、市政府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二、项目确认
   (一)外资和市外内资的范围
    1、外资必须是国(境)外资金(含设备、技术、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外方增资部分、外商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且用于在龙泉市投资兴办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应为外国(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海外留学生。
   2、市外内资必须是龙泉市以外的国内资金(含设备、技术及市外内资企业盈利部分再投资的资金),且用于在龙泉市投资兴办企业。投资者应为国内公民且为龙泉市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龙泉籍在外创业的企业法人回乡创办企业)。
  (二)引进外资和市外内资的确认
    1、外资的确认:投资者必须在龙泉市内注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国外、境外的投资者出资为实到外资(兴办合资或合作企业,按外方实际出资额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部分,如是国(境)外汇入资金,经外管部门出具证明认可,可以确认为外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确认为外资。
    2、市外内资的确认:投资者必须在龙泉市内注册设立企业,并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到位注册资本金。龙泉市外的国内投资者出资为实到市外内资(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方出资比例认定)。项目总投资中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并用于固定投资的,经核实后,可以认定为市外内资,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不确认为市外内资。
    3、出资方式:国外、境外的投资者可以用现汇投入、设备投入、技术投入、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时的外方增加投资部分和人民币利润再投入等五种方式出资。现汇投入需提供外汇开户银行出具的外币入账通知书或验资报告;设备投入需提供海关出具的设备进行放行单、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设备价值鉴定报告;技术投入需提供科技部门(重大的科技项目投资需由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出具的技术价值认定书;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需外管部门出具证明。
市外内资的出资认定以资金到位的有效书面依据(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技术价值认定书或固定资产购置发票等)为准,技改项目必须出具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引进外资和市外内资的指标确认
    1、计算引资指标的项目范围
  (1)可计算引资指标也计奖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政府鼓励投资的制造业、农业、科研、文教体卫等项目、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包括BOT项目)和外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
  (2)可计算引资指标但不计奖的项目:水电开发、较大规模服务类项目和通过市场竞争选择业主的基础设施类项目;
  (3)不列入确认范围的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在龙泉注册设立企业的项目;
  (4)部分特殊项目是否列入确认与计奖范围,由市招商引资委员会研究决定。
    2、计算引资指标方法
  (1)合同利用指标:指当年引进项目中合同议定外方投资部分;
  (2)实际利用指标:指当年实际利用外资数和市外内资数(可以是上年合同项目,本年度到位的资金);
  (3)有外资指标单位在内资完成的情况下可以用市外内资折抵外资,计算方法为按报告期平均汇率折算成美元×90%折抵外资指标;没有外资指标单位若引进外资可按报告期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再乘以1.5的倍数视为引进市外内资指标;
  (4)每个项目的引荐单位不超过两个。
  (四)资金到位认定程序
   1、项目备案
   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资单位必须在项目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市招商办申报项目备案,并提供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企业增资(技改)项目:引资单位应在增资方案确定(技改批复)后一个月内向市招商办申报项目备案。
   社会中介人引荐者应在开始引进项目时,及时到市招商办申报备案,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有关材料,作为日后奖励依据。
   2、提出确认申请
   引荐单位填写《龙泉市引荐市外内资确认表》、《龙泉市引荐外资确认表》,社会中介人到市招商办领取并填写《龙泉市社会中介人引荐外资(市外内资)项目确认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的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引进的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引进的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引进的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出资证明,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购置发票等材料复印件;
  (5)引荐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须提供外方投资者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3、考核确认
    由市委办、市府办、经贸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市招商办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各项目进行核实确认;
对社会中介人引荐的项目每年组织一次确认,时间为10—12月。
   三、计分办法
   完成引资指标得90分,部分完成按比例得分,超额完成按规定加分(内资每超100万元加1分,外资项目每超10万美元加1分);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10分(队伍建设2分,基础工作3分,项目工作5分)。
   四、激励机制
   1、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的表彰:依据各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得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序,评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一等奖乡镇(街道)、市直单位各1名;二等奖乡镇1名,市直单位2名;三等奖乡镇1名,市直部门3名。(没有引资指标的单位如有项目引进,按照市直部门最低档引资指标参加计分评奖);
   2、对社会中介人奖励:引进外资项目实际到位在20万美元,市外内资举办工业(主要是制造业)、农业综合开发、旅游开发、文教体卫等固定资产市外投资部分在200万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资机构验资,市招商引资考核确认小组确认后,按外方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给予3‰的奖励。
   引进外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高、对龙泉市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特别贡献奖。
   3、没有完成年度招商引资指标的单位,不得评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对弄虚作假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追究相应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龙政办发〔2005〕87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推荐】 【打印】 【关闭】
[网站地图][意见征集]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主办:龙泉市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
浙江联信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