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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龙政发〔200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次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本次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根据畜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原则,实行畜牧兽医监督管理与动物疫病诊疗和经营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的经营分离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将原龙泉市畜牧兽医工作站,改为市农业局管理的监督管理类的事业单位——“龙泉市畜牧兽医局”,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名,同时挂龙泉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牌子。市畜牧兽医局内设办公室、畜牧科、防疫科、监督管理科。
    2、根据我市畜牧业发展状况和防疫检疫任务的需要,在乡镇(街道)设立4个区域牧畜兽医监督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站,为市畜牧兽医局派出机构,分别是:
    城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站,核定财政全额拨款编制5名。
    八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站,核定财政全额拨款编制3名。
    小梅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站,核定财政全额拨款编制2名。
    安仁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站,核定财政全额拨款编制2名。
    其编制、经费均纳入市畜牧兽医局管理。
   (二)明确职能
    通过本次改革,进一步明确职能,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或受委托承担畜禽养殖、饲料、兽医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指导畜牧业发展;饲料、兽药、种畜禽的管理和畜产品安全监控;动物防疫监督、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疫情统计、畜产品安全监管和畜牧产业指导;畜牧兽医从业人员及动物疫病诊疗组织的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职能。
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承担动物防疫监督和检疫工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动物免疫和疫病扑灭等工作。
   (三)理顺关系,合理配备人员
    1、严格把好人员入口关。市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原则上实行全员聘任制。在核定人员编制内,采取“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从现有市畜牧兽医站在编在岗和乡镇(街道)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全日制大中专畜牧兽医专业毕业的人员中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部分可从乡镇(街道)原省聘用畜牧兽医从事动物疫病诊疗服务人员中,并具有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年龄限于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和兽医类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
畜牧兽医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人员一般实行两年一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继续聘用。
    2、加强执业兽医队伍建设。对本次未被聘用的乡镇(街道)原省聘畜牧兽医人员可保留原有身份和待遇。可继续从事乡镇(街道)动物疫病诊疗和饲料、兽药、畜禽产品等经营服务工作。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使其更好地承担起动物疫病防治服务工作。
    3、对乡镇(街道)的畜禽检疾、免疫、疫情普查、疫病扑灭、畜牧技术推广及培训,畜牧业生产和疫情统计等各种公益性服务,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乡镇(街道)动物疫病诊疗服务人员承担,充分调动他们参与公益性服务积极性。
    三、组织实施
    龙泉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市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人事、编制、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保证改革平稳进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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