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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龙泉市金沙新区管委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市金沙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加快城市化步伐,根据中共龙泉市委、市政府《关于设立龙泉市金沙新区的决定》(龙委发〔2005〕23号)文件精神,现将龙泉市金沙新区管委会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经济发展计划,编制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新区工业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的审批(审核)工作(即在新区范围内,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市(县)级审批项目的限额内,由新区管委会审批,超过市(县)级审批限额的,由新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转报审批)。
    三、金沙新区管委会会同国土资源局做好新区内土地征用工作,办理新区内具体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的审核、报批;核发新区内《建设用地许可证》;负责收取土地出让金;发放新区内土地预登记证和土地证;依法查处新区内土地违法案件。
    四、金沙新区管委会会同建设局负责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办理新区内具体工业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核发“一书二证”;依法查处新区内违章建筑。
    五、兴办新区内的社会公共事业,负责新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
    六、保障新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负责实施税外规费的代收分流工作。
    七、制定新区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八、协调有关部门设在新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九、负责新区内的环境、地下资源和文物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组织、联络我市对外的区域经济技术合作活动。
    十一、负责新区的统计、劳动、人事、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龙泉市金沙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设在新区的管理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核定财政全拨事业编制16名依照公务员管理,下设综合服务中心核定财政全额拨款编制4名。
    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下设综合服务中心编制予以核销。


二OO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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