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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泉市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6〕22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和规范龙泉市紧水滩库区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龙泉市紧水滩库区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龙泉市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龙泉市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和规范龙泉市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浙江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函〔2005〕77号《关于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项目的批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异地脱贫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部门用于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异地脱贫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  异地脱贫资金的筹集
1、向上级争取的扶持资金;
2、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小区建设自筹资金(小区土地出让款);
4、其他用于异地脱贫工程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  异地脱贫资金分为异地脱贫补助资金和异地脱贫小区建设资金。
1、异地脱贫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政府对异地脱贫户的经济补助和奖励。
2、异地脱贫小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①异地脱贫建房审批费用;
②异地脱贫小区(点)测绘、规划、设计费用等;
③异地脱贫小区(点)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④土地征用费(包括青苗补助及其它补偿);
⑤其它支出。
第三章  异地脱贫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设立“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项目资金专户”, 凡用于该工程项目的所有资金均纳入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按照“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为方便管理,项目区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可设立“某某乡镇(街道)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项目资金专户”。
第六条  异地脱贫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应提供材料和程序。
1、异地脱贫补助资金拨付应提供材料和程序:(1)根据异地脱贫有关政策,经批准的异地脱贫人口数;(2)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紧水滩库区异地脱贫办)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3)乡镇(街道)根据《龙泉市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项目年度实施意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异地脱贫对象,提供完备材料后按照《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规定,乡镇(街道)填报《龙泉市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补助资金报账申请单》,并附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补助资金对象名册清单,经市紧水滩库区异地脱贫办审核提出意见,由市财政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乡镇(街道)“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项目资金专户”,各乡镇(街道)再按补助标准发放到补助对象。
2、异地脱贫小区建设资金拨付应提供材料和程序:(1)项目实施合同书或项目实施责任书;(2)建设工程资金支出正式发票;(3)按照《龙泉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异地脱贫小区建设资金凭工程预算、概算、项目竣工决算和招标投标合同书、项目竣工验收等资料进行结算;(4)施工单位提供完备材料后按照《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办法》规定,由施工单位填报《龙泉市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程建设资金报账申请单》,经监理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报账申请单上签署意见,报市紧水滩库区异地脱贫办审核提出意见后,由市财政局将建设资金核拨到乡镇(街道)“紧水滩库区农村困难群众异地脱贫项目资金专户”,各乡镇(街道)再按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七条  异地脱贫资金实行公示制,经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再行报帐。
第八条  异地脱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2、弥补企业亏损;
3、各部门的经济实体补助;
4、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5、非异地脱贫工程偿还债务;
6、非异地脱贫基建项目;
7、其他与异地脱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九条  异地脱贫小区建设资金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和预决算制度,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提取的工程项目管理费可用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人员及公务开支外,其它小区建设资金必须足额用于小区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投资计划与项目内容。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对异地脱贫资金的使用将定期和不定期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异地脱贫资金的;挪用、贪污异地脱贫资金的。
2、以虚报预算,多头配套等不正常手段骗取、套取异地脱贫资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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