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龙泉市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函》(浙地税函〔2008〕8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除乡行政区域外,本市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所称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
(一)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实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
一级:市区东起环城东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起南秦山、棋盘山山脚沿线、北至披云桥头与乌石山、九姑山和安青山山脚沿线;
二级:除一级范围以外的市区其他行政区域;
三级:建制镇行政区域。
(二)税额标准
一级为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二级为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三级为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上述税额标准的基础上减征30%,即一级为每平方米年税额6.3元、二级为每平方米年税额4.2元、三级为每平方米年税额2.1元。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规定如下:1、纳税人持有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 依据;2、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文件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3、既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的,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四、纳税期限和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八月底前。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五、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告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4月11日发布的《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龙政发〔2005〕19号)同时停止执行。
七、本通告由龙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