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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07〕173号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
2007-10-0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促进全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确保猪肉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111号)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户自愿参保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全市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二、实施办法

(一)保险对象。凡本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参加保险:

1、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经市畜牧兽医部门认定,按规定免疫并配带标识,免疫档案齐全;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含)以下;

3、饲养设施和条件能基本保证饲养质量。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政策性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为每头60元,其中由省财政承担60%(36元),市财政承担20%(12元),饲养户承担20%(12元)。

(三)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1、重大疾病:包括高温热应激、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不作免赔额规定。

(四)财务核算。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必须进入原“政策性农业保险共同体”专户核算,赢利滚存。财政保费补贴结算按照省财政厅《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财政补贴结算办法》(浙财农字〔2006〕44号)和《关于做好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财农字〔2007〕7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运作方式。我市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由共保体首席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组织实施。能繁母猪存栏量10头(含)以上的可直接投保,10头以下的以行政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单位统保。

(六)时间安排。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实施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参保工作,力争在10月15日前完成,最迟不超过10月25日。

三、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局负责对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统筹协调。市财政局、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工作网络,确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在各行政村落实保险指导员,加强组织合作,抓好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市人保龙泉支公司要切实做好政策性能繁母猪参保理赔工作,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业务服务网络,方便饲养户参保理赔

2、加强组织宣传。各乡镇(街道)要把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做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广泛宣传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方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等,增强农户的参保意识。人保龙泉支公司要积极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展宣传发动,深入农户,详细介绍有关保险知识,做好保户信息统计和签单承保等工作,确保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完成。

3、加强防疫防灾。畜牧兽医部门要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建设,严格免疫检疫制度,及时向承保人提供防疫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承保人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耳标查验工作,对能繁母猪保险防疫、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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