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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07〕175号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12-26 13:56:3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龙泉市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丽水市《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坚持“提质”、“扩面”相结合,龙泉市城区重点加强现有半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乡镇应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有效形式,努力做好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确保城乡人民都能吃上“放心肉”。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

1、明确职责,抓好监管。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药监、农业、工商、卫生、建设、物价、环保、质监、税务、公安、国土、财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接受市经贸部门的指导。有关部门可将乡镇生猪屠宰管理职能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其他生猪屠宰违法行为。

3、加强考核,确保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将生猪食品安全列入食品安全责任状;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应作为政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年终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加强服务。各部门对新建屠宰场的建设、老屠宰场的改造提升,以及向乡镇开展生猪产品配送的定点屠宰场,要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管理和服务,促进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教育引导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大力宣传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肉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曝光生猪屠宰违法案例,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三、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设置和乡镇定点屠宰管理

(一)认真落实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

市经贸局制定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规划已报经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同意实施。各乡镇应根据设置规划确定的定点形式,抓紧把生猪定点屠宰落实到位。

各乡镇应结合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设置工作,对现有生猪屠宰场进行清理整顿,每个乡镇的乡镇所在地只能保留一个生猪定点屠宰点,规范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集中(临时)屠宰点的选址要求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动物防疫、土地利用等要求,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与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居民集中住宅区等场所保持1000米以上距离,与畜牧场保持2000米以上距离。

四、我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

根据《龙泉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中确定的乡镇定点屠宰管理形式,对除城区外的16个乡镇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设置规划:

1、可设立集中屠宰点的乡镇:

八都镇、安仁镇、小梅镇和查田镇合并,4个镇可设立3个集中屠宰点。

2、可设临时屠宰点的乡镇:

镇、锦溪镇、龙南乡、屏南镇、宝溪乡、塔石乡、竹乡、住龙镇,共8个乡镇。

设集中屠宰点和临时屠宰点的乡镇由当地乡镇政府选点推荐,经贸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组织经贸、农业、卫生、工商、环保、建设等部门审查批准后,颁发相应标识牌。

3、可实行持证屠工上门屠宰的乡镇:

道太乡、城北乡、兰巨乡、岩樟乡共4个乡。

实行持证屠工上门屠宰就是由当地持有屠工证的屠宰人员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

4、城郊乡村上市猪肉可由市定点屠宰场实行统一配送或委托屠宰场屠宰。市辖区所有较大行政村一般应有1名持证屠工。

五、生猪定点屠宰点应完善并落实的相关制度

1、实行亮证经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须在场内明显位置悬挂。

2、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场必须完善台账登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生猪产品的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完善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品质检验规程、环境卫生管理、疫情风险防范和报告、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推进规范化屠宰场建设。有关制度应汇编成册,重要制度应上墙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3、加强屠宰卫生和肉品安全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场严禁屠宰未经农业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屠宰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保证肉品卫生,防止肉品污染。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出场:一是必须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签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使用的验讫印章(标志);二是必须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加盖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三是属种公、母猪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加盖相应印章,且在相关台账记录中标明市场流向。

生猪定点屠宰场对未及时销售的生猪产品,应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4、加强肉品品质检验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检验的主要内容:一是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二是有害腺体;三是屠宰加工质量;四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五是有害物质;六是种公、母猪及晚阉猪。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检验人员应将检验结果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六、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一)加强生猪产品经营销售管理。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且经检疫检验合格。销售生猪产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或虽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出场,但相关检疫检验证明不全的生猪产品。

2、从省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按照省《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对未经调入前不按规定备案、调入后不按规定报验以及从风险区调入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运载配送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配送车辆,符合有关卫生防疫要求,持有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4、市场上销售种公、母猪及晚阉猪的,必须挂牌销售。

(二)加强生猪产品采购消费管理。生猪产品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市场、超市及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建立生猪产品采购登记制度,注明生猪产品来源,并提供相关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七、加强屠宰经销商、屠工,检疫、检验和执法人员管理

(一)从事生猪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具备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

生猪及其产品贩运户必须持有农业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和检疫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三)经贸、农业以及工商、卫生部门应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检疫人员、经销商等,开展业务培训,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屠宰加工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

(四)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屠宰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八、其他

(一)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按规定在乡、镇、村上门屠宰和检疫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

(二)牛、羊的定点屠宰参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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