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经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龙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 “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旅游兴市”发展战略,全面提高我市借力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促进“以商引商、亲情招商”,实现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为我市引进外商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的实际作用人(或由投资商指定,以下称引荐人),引荐人的内部关系自行处理。
二、项目认定:
凡在2007年1月1日后引进的外资(市外内资)投资于我市的项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水电开发、贸易类和通过招投标的政府性项目。
外资投资项目以外方实际投资额计奖(由经贸局认定);市外内资投资项目以外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额计奖;吸纳市外资金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按增加固定资产(外方投资部分)计奖。
三、奖励标准:
1、凡引进实际到位外资在20—5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下同)或市外内资500—1500万元(含500万元,下同)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人民币。
2、凡引进实际到位外资在50—100万美元或市外内资1500—2500万元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3、凡引进实际到位外资在100—200万美元或市外内资2500—5000万元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
4、凡引进实际到位外资在200—500万美元或市外内资5000—8000万元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6万元。
5、凡引进实际到位外资在500—800万美元或市外内资8000—1亿元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6、凡引进实际到位外资在800—1000万美元或市外内资1—2亿元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
7、凡引进实际到位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或市外内资2亿元以上,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
8、引进市外资金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的,参照上述标准予以奖励。
四、奖励兑现:
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并经评估确认后,即全额兑现奖金,资金由市财政核拨。
五、奖励审批:
以上奖励,由项目引荐人向市招商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招商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国土和工商局联合评估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六、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