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加快建设农村饮用水工程的
实 施 意 见
为加快实施农村饮用水工程,改善和提高农民饮用水质量,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2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农村人口饮用水困难,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将十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作为新时期农村水利工作的重要任务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讲求实效的原则。
2、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民办公助、三级监管的原则。
3、坚持先易后难、先强后弱、先急后缓、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
4、坚持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建设目标
2007年至2009年,分三年重点解决10万农民饮用水困难和水质、水量不达标的人口,使我市农民饮用水水平达到安全饮用水标准。
四、供水类型
1、城市延伸型。根据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扩大城市供水工程规模和供水能力,管网向郊区农村辐射延伸,逐步将城市规划区的行政村纳入城市统一供水范围,实现饮用水与城市同网同质同价。
2、集中型。在人口相对集中的集镇或人口密度较大的几个相邻行政村,为降低工程运行成本,发挥规模效益,统一调配供水水源,净化消毒处理后供用户使用。
3、分散型。对其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要以解决水源为重点,加强饮用水安全,实行联户供水,减轻农民负担,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五、资金来源与使用
为确保十万农民饮用水工程落到实处,市政府专门设立农村饮用水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中央国债资金、省级补助、政府配套和村、农户自筹四个部分。中央国债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取水、配水主管道等项目建设;政府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审查、水质检测、监测、项目配套建设、表彰和管理费用;村、农户自筹部分主要解决项目工程分支管网建设。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六、项目实施与管理
1、加强领导。为了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十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措施和投入“三到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十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农办负责做好饮用水工程与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工程等的资源整合;财政部门每年按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发改部门负责及时对项目进行立项;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供水水质的定期检查、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水质改善方法、技术的指导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的建设、管理,对农村水厂给予技术指导;人劳社保部门负责技术工人的培训;招投标中心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等相关工作;国土部门应对农村饮水工程用地优先办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污染监测及控制。审计、移办、物价、民政、残联、电力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十万农民饮用水工作的领导,把农民饮用水作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好。要建立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确保工作力量、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三到位。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切实负起责任,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任务,做到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确保十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顺利实施。
2、项目管理。为切实做好十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的管理,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前期管理。按照市年度农民饮用水工程实施计划,无供水设施的行政村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上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承诺政策处理、自筹资金的落实,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以书面形式上报,经市十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确定实施项目。
(2)建设管理。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材料和设备,按设计要求统一进行政府采购。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同时实行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任务完成月通报制度。建设资金管理按照《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设立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3)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乡镇(街道)要提出验收申请,市十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办、发改、财政、审计、监察、水利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4)建后管护。项目建成后,要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和经费,执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确保工程正常运转。对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市水利局乡镇供水站负责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对分散式供水工程,由村集体派专人负责,实行有偿供水,水价以保本经营为原则,保证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