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6〕5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06年的月人均收入176元提高到216元,农村居民由2006年的月人均收入106元提高到130元。请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