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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紧水滩库区(龙泉段)规范化管理的通告
龙政发〔2004〕81号
2004-11-24



    为维护紧水滩库区的社会稳定,进一步开发和合理利用库区资源,促进我市渔业生产发展,严厉打击炸、毒、电鱼及超规格网目捕捞等违法行为,保护库区渔民及渔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妥善解决”的原则,在总结、完善有关库区管理会议纪要的基础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库区所有权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龙泉市紧水滩库区渔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业公司),每年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库区水面承包经营管理费(资源费)。
    二、库区设协调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库区的正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渔业公司与小网渔民在捕捞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及相关政策问题,人员由市府办、市水利局、道太乡政府、安仁镇政府、市移办、龙渊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等部门抽调组成。
    三、根据浙江省2003年养殖证发放工作会议精神及渔业公司的实际情况,渔业公司库区水面承包经营期限至2009年3月30日终止。期满由政府无偿收回,另行重新发包。
    四、为控制捕捞强度和保护增养殖品种,对紧水滩水库龙泉段库区水域野杂鱼捕捞网具规格作如下规定:网高不超过12米、网眼不超过6厘米。凡不符合规定的网具视为禁用网具,违者按《渔业法》第38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五、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开发原则,水库花、白鲢鱼为渔业公司承包期内所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小网渔民在捕捞作业时不得将花、白鲢鱼拿上船,上岸直至上市,违者按《渔业法》第39条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予以处罚。同时对库区水域的野杂鱼捕捞严格实行“捕捞许可证”及网具挂牌捕捞制度,一人一证,每证配置8副捕捞网具,并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人逐网编号,严禁无证捕捞和转借网牌行为。渔业公司捕捞作业时不得将野杂鱼拿上船,上岸直到上市,违者按《渔业法》第41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六、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春季禁渔制度的通告,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为禁渔期。除自养殖的品种外,禁止一切捕捞作业,渔业公司在禁渔期内设置的建网不得超过三副。
    七、小网渔民、渔业公司应文明捕捞,要加强协作,互惠互利,在库区放网应有明显标志,做到不影响通航。在渔业公司大捕捞期间,小网渔民不得进入渔业公司作业区内捕捞。渔业公司在大捕捞期间的作业时间和作业范围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段捕捞作业,并应将捕捞范围和时间事先告知库区渔民。
    八、为了保护野杂鱼类的繁衍增殖,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购买野杂鱼苗投放库区,同时,为改善库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库区经济发展,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库区的扶持力度。
    九、建立健全库区渔政执法机构、制度,加强日常巡查,依法管理库区。在特殊情况下,渔政执法部门可以借用渔民、渔业公司的渔船用于临时交通工具。渔政执法部门在库区巡逻中依法收缴的无牌网具、超规格网具,一个星期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处理。
    十、库区渔民、渔业公司应积极协助库区协调管理办公室、渔政执法部门做好紧水滩库区的管理工作,对渔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渔业公司在日常巡查管理中发现有偷捕、超规格网具捕捞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渔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对小网渔民的超规格网具予以处置。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市政府原有关库区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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