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3日
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提高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培育农业主导产业
1、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产品基地是农业产业化基础,在坚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相对集中、生态高效的原则下,按照“大力发展竹产业,提升发展食(药)用菌,特色发展茶果蔬”的思路,围绕我市毛竹、茶叶、食(药)用菌、蔬菜、干水果、中药材、畜牧、水产养殖等特色产业兴建一批农产品基地,建立市领导联系特色主导产业基地制度,着力打造一批特色产业强乡(镇)强村。
2、设立农业产业化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对龙泉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规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发、引进、推广优良品种、新型农机具和农业实用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技术,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和营销网络及农产品安全体系建设,发展设施农业等补助。申请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是本年度已完工项目。
二、大力培育现代农业生产主体
3、大力培育现代农业生产主体。把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主导产业的块状经济与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企业化经营结合起来,积极培育土地产出率高、产品附加值高的生产主体。通过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提供土地承包权流转的中介服务,加快培养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农林场等成为现代农业的生产主体,推动农业劳动者的专业分工。
4、大力开展农业招商。按照“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鼓励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采取承包权转让租赁、招标承包、股份合作等方式,实现零星分包耕地、水面、园地、林地的规模经营。鼓励工商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现代农业,通过产业支撑带动异地脱贫工程等项目建设,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不断提高农民的非农收入。
三、合力实施“强龙兴农”工程
5、加快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在金沙新区建立农产品加工园区,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搭建平台,入园企业为食(药)用菌、蔬菜及灵芝保健品等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与工业园区入园企业同等待遇。
6、加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扶持。市政府每年从工业技改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贴息扶持。
7、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服务。金融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所需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和技改资金给予优先安排。尽快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为我市中小农业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8、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用电优惠。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中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9、对新获得龙泉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奖励。新获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扶贫)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含扶贫)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丽水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10、培育重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市政府每年根据企业销售额、上交税收、对农户的带动性、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5家重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以上年实际上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超基数留市部分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同时,在农业项目招商引资、农业项目申报、农业用地、农产品展销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重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11、建立市领导联系重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制度。5家重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每家确定一位市领导联系。重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要求市委、市政府协调和处理的事情,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行文请示,由市委、市政府及时给予协调和处理。
四、着力构建新型农业服务平台
12、支持合作社加快发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积极组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后盾的“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努力构建以政府部门服务和管理为保障、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参与的集技术、信息、融资、营销等各种服务于一体的新型农业服务平台。信用合作社要通过合作服务平台,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重点的信贷供给。积极支持供销社发展农资、农产品、农村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连锁经营和配送业务,参与兴办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增强合作服务能力。积极培育农产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的作用。
13、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种养殖业以及从事农产品流通,临时性收购和初加工等设施农业用地,在不破坏土地耕作层的前提下,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经营需要新建办公用房、交易场所(市场)等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规费,视同农民建房收费;市内各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中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4、开展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比。每年组织评选5家成长型的龙泉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开展农业品牌创建与农业标准化建设
15、获得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的奖励0.5万元,获得国家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奖励1万元(同一产品同一类别不重复享受)。
16、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的,其奖励办法具体参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
17、鼓励推行标准化生产。对承担制订并被批准实施、组织生产的农产品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
18、支持、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市政府每年安排15万元用于补助由农业部门牵头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展示展销活动。
六、促进农产品流通
19、大力支持、鼓励工商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兴建鲜香菇、茶青等农产品产地市场。对符合村镇规划且经营正常的新建市场,凭工商市场名称登记证,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20、兴建浙闽赣农产品交易市场。为食(药)用菌、茶叶产业解决交易、仓储及冷藏场所,在交易市场建立电子交易及产品检测体系。
七、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21、鼓励企业加强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发新产品、引进新技术和提升包装品位,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22、对获得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23、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5年内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留市部分50%奖励给企业。投产后3年内实际缴纳增殖税留市部分比上年实际增长额的50%奖励给企业。
八、加强领导,强化服务
24、强化组织领导。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认真制定落实相关规划和政策,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领导,确定专人分管,明确工作职责。
25、加强资源整合。根据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整合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山区综合开发、移民开发、水利建设等资金,加大农业产业化扶持力度。
26、加强督查考核。把农业产业化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开展特色产业强乡强镇与农业产业化发展有突出贡献者评选活动,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奖励。
27、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全面推行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建立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各司其职的农技推广体系和服务平台,更好地为农业产业化服务。
28、强化信息服务。以农技110、农民信箱为载体,建成农产品信息网络,免费为农民和企业提供信息,免费为农民和企业上网发布信息。
29、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在职农技人员积极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30、本意见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龙政办〔2006〕9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业农村工作 农业产业化发展 意见 通知
抄送:丽水市委办、市政府办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2007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