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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委办〔2007〕12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02-12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7日


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文化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网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05〕29号)和其他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网吧”的管理意识

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实行职能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协助抓,切实做好“网吧”的长效管理工作。成立市“网吧”治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书记、宣传部长、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由市纪委<监察局>、宣传部、文广新闻出版局、公安局、工商局、电信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市委、关工委、司法局、消防大队、法制办等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各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确定一名领导具体抓,各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严格审批,控制总量,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1、要按照严批、严管、严控的原则,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文化厅公布的《浙江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规划》要求,制定我市“网吧”总量的布局规划。要切实做好现有“网吧”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从发文之日起,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新的“网吧”经营场所,对原有“网吧”要进行重新审核。“网吧”的营业面积及计算机台数等硬件设施要严格按照浙文市〔2005〕29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对“网吧”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工作到2007年3月15日结束。重新审核不合格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合格的,在换证工作全部结束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2、实行上岗佩证和凭有效身份证件上网制度。“网吧”营业期间,业主和从业人员必须佩带《网络文化经营上岗证》上岗,消费者必须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上网,“网吧”应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3、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工作通报制度。文化主管部门要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对“网吧”实行科学管理,及时制止、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超时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确需在零时以后进行机器维护的“网吧”,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报告文化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否则,视为“超时经营”。同时,文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违规违法的“网吧”处罚情况通报给工商、公安和电信行政部门,并促其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查处。

4、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网吧”的管理力度。要着重查处“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超时经营和不按规定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等违法违规案件。文化主管部门要运用责任到人、定人定点负责等措施,加强对“网吧”的日常管理,对其责任范围内,连续三次出现群众举报或义务监督队查到的违规经营“网吧”的,一经查实,即采取行政、经济等处理办法对具体负责该“网吧”日常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淫秽、赌博、暴力等禁止内容的案件。工商管理部门要对擅自设立的“网吧”和超范围经营进行及时查处。

5、各部门在查处“网吧”违法违规案件时,要坚持从重从严从快的原则,“网吧”违规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即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从重处罚,必要时可以采取查封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等措施;对违规经营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有碍管理部门进入检查管理的场所进行压缩,由文化主管部门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广泛宣传,深化教育,不断完善执法监督体系

1、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所有“网吧”经营场所,接受社会监督,并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各中小学校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并查实的案件,由受理举报的单位按罚款额的10%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2、文化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所有“网吧”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通过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发给《网络文化经营上岗证》,并佩证上岗。各职能管理部门也要经常组织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其他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各项内容,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发动学校、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共同担负起帮助教育青少年的社会责任,积极倡导文明上网,建设网上文明。团市委、关工委、教育局等部门要在中、小学生当中开展各种形式的“远离网吧”活动。家长要督促子女遵守有关规定,使未成年人自觉远离“网吧”。

3、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执法监督体系,强化“网吧”监管力度。文化主管部门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教师和学生家长等社会不同层面人员成立“网吧”义务监督队,颁发监管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对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要定期在媒体上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文化、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网吧”经营活动和为“网吧”违法经营活动通风报信、说情开脱、提供保护伞等营私舞弊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严肃追究“网吧”审批和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出现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社会反响强烈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有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在严厉打击“网吧”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当中,既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又要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坚持日常监管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网吧”的专项治理工作

为进一步巩固“网吧”专项治理的成果,探索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今年1下旬至3月底,我市将开展“网吧”超时经营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专项整治工作,并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行动: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1月26日至2月10日)

1、召开有关管理部门分管领导联席会议,研究专项实施方案。

2、成立市“网吧”治理领导小组。

3、召开“网吧”专项治理动员会。

4、成立“网吧”管理义务监督队。

5、出台定人定点负责制度和举报查实奖励制度。

第二阶段:集中治理(2月11日至3月11日)

1、制定我市“网吧”总量的布局规划。

2、开展对“网吧”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按照浙文市〔2005〕29号文件要求,市区“网吧”必须达到电脑120台以上、经营使用面积300平米以上,乡(镇)“网吧”必须达到电脑50台以上、经营使用面积120平米以上,方可进入审批程序。同时,“网吧”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公共卫生设施要求,保证场所通风和空气流畅,并做好经营场所、器具的卫生消毒工作。凡不符合或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网吧”,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分别予以限期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重新审核结果要在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专项治理期间,不得审批现有“网吧”增添或更新设备等事项。

4、落实“网吧”入场登记制度,加强对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核对登记职责。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按每人罚款100元以上进行累计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

5、重点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经营场所和留滞非“网吧”工作人员以及超时经营等违法违规案件。对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罚款2000元以上累计处罚;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的“网吧”,要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停业期间通信管理部门要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切断互联网接入服务;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或在规定营业时间外接纳未成年人的,坚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切断其互联网接入服务。

6、文化主管部门对“网吧”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安装全省统一的“网吧”管理软件。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网吧”,根据擅自停止实施技术措施的计算机台数按每台罚款50元以上累计处罚。

7、加强对“网吧”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进行管理法规、职业道德、业务规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网吧”从业者资格审查、持证上岗、入场登记、场地巡查制度。

8、严肃查处“网吧”管理中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3月12日至3月底)

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经验,研究工作中暴露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出解决的对策和措施,并对治理工作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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