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当前位置: 龙泉市门户网站 > 政策法规 > 文件查阅中心 > 党委文件 > 龙委办
龙委办〔2006〕72号
 
关于印发《龙泉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10-17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确保审计成果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干部管理监督水平,现将《龙泉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619

 

龙泉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确保审计成果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干部管理监督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成果运用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审计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之外,都应通过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客观公正。审计成果的运用应客观公正、合法合理,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正视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又考虑到形成该结果的多方面因素,恰如其分地认定经济责任和评价干部的实绩。

(三)体现导向。审计成果的运用应有利于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和用人导向,有利于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四)讲求实效。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形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并运用,避免审计成果运用滞后给工作造成被动。

(五)便于操作。针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要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责任单位为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审计成果运用的职责分工

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推动审计成果运用转化。

(二)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应及时按规定向本级党委、政府及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1、根据审计结果及领导干部本人应负的经济责任,向市政府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审计发现的但不能在审计结果报告表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写实的方法向有关部门提供《审计情况说明》,或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上进行汇报。

2、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重大违纪情况或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通过《审计要情》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3、对一般性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报告,督促其纠正或改进。

4、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理和处罚,处理处罚结果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

5、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及时与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交接情况,提请其配合或提前介入;也可在审计事实基本查清后出具《移送处理书》,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组织部门应及时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归入干部个人档案,利用审计成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把审计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1、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以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2、对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为政清廉、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要向市委推荐。

3、凡属提拔使用而又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在向组织部部务会议、市委常委会汇报考察情况时一般应同时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

4、一般性违反财经纪律,但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函询或诫勉谈话,配合有关部门跟踪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5、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查处结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建议。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充分利用审计成果,对领导干部进行纪律监督。

1、对审计提供的信息以及反映的问题和线索,要及时予以梳理和查处。对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以严肃党纪政纪。对涉嫌严重违法的领导干部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后查处的大案、要案,应专门下发通报,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

3、对审计反映的苗头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剖析,提出对策和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归入被审计者廉政档案,作为考核被审计者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人事部门要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落实情况, 及时办理领导干部有关人事调动和工资调整手续。

(五)财政(国资)部门要在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政监督、监管国有资产工作中利用审计成果。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企业领导人员奖惩以及国有企业改制、兼并、破产、重组的参考依据。

对被审计单位应当上缴款项的审计决定执行不到位的,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协助。

第五条  审计成果运用的跟踪和督查

(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跟踪、监督审计成果的运用和领导批示的落实。

(二)联席会议每半年对审计成果运用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并将情况报告本级党委、政府。

(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后30日内,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作出书面解释,针对审计意见、建议,制订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用书面形式报告审计机关,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每年第二季度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单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已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数的20%。通过整改督查,促进被审计单位以经济责任审计为契机,加强和改善财务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开始试行。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