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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委办〔2006〕52号
 
转发《丽水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参与集资等营利性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2006-10-17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参与集资等营利性活动的通知》(丽纪发〔2006〕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和集中清理,并于2006年6月5日前将自查自纠和集中清理情况报市纪委(监察局)。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6日
 
丽水市纪委   丽水市监察局
关于开展清理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投资入股、参与集资等营利性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近些年来,我市一些干部在小水电开发、采矿(建材、钼矿)、钢铁生产、木材加工等企业中投资入股,以及向个体老板借钱搞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党纪法规,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根据省委巡视组的意见和要求,为切实抓好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入股、参与集资等营利性活动。
二、对有上述行为的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开展一次自查自纠、集中清理。县(处)以上党政机关及县(处)级干部、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和对企业有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干部持有企业股份的,要在2006年6月15日前退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向市纪委主动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其他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自行组织清理。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逾期不清理又不说明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入股、参与集资等营利性活动的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市纪委、监察局将组织进行重点检查。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效。
 
 
中共丽水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丽水市监察局
200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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