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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委办[2004]52号
 
关于转发《龙泉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
2004-12-03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龙泉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30日

                 

                     龙泉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提案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3〕8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03〕24号)及《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协办公室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丽委办〔2004〕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做到有部署、有督促、有检查。要确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办理工作,并注意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二、严格规范办理程序
    1、交办。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在政协会议闭会后,召开交办会进行集中交办。交办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联合召开,市政府办公室主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以及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闭会期间的提案,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名义及时送交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交办后7个工作日内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调整承办单位,不得搁置不报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以免延误办理工作。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上级领导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2、分办和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审查意见明确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2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并将意见汇总后及时答复提案者;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者。
    3、办理期限。提案一般应在交办后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提案者说明,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复文要求。承办单位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答复,不得以下属单位或机构的名义答复。提案复文要以文件形式答复,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
答复件应在首页右上角处标明办复情况类别: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复文的寄送。委员提案,复文直接寄送提案人(包括附议人)1份;党派团体和政协各委、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或联系人。所有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党委部门办理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办理的提案,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有会办单位的,应同时抄送会办单位1份。
    5、征询意见。承办单位在寄送复文时要随寄《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联名提案的,寄送提案领衔人。《征询意见表》由提案者填写后寄送市政协提案办公室1份,承办单位1份。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承办单位应作进一步的研究和答复。
    6、办理工作总结。提案办理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做好工作总结。承办5件(含5件)以上提案或者承办重点提案的单位要作出书面总结,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分别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党委部门、政府部门提案办理的情况。
    三、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1、办理要求。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的精神,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作出说明,取得理解。
    2、实行重点提案和相关提案督办制度。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协主席、副主席根据分工进行督办。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要确定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再行答复,并由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协主席会议通报办理情况。
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主席会议同意的相关提案,由市政协各专委会、联络组进行督办,各专委会、联络组要督办1-2件与之相关提案。相关提案承办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制定办理方案,办理意见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核,再行答复,并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向主席会议通报办理情况。
    3、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提案者等形式,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在正式答复前,要与提案领衔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主动征询办理意见。对于市政协组织的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及各专委会、联络组督办相关提案、视察办理工作、提案办理"回头看"和走访承办单位等活动,承办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单位负责人要认真主动介绍办理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4、加强考核评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党委、政府部门和群众团体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将提案办理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考核各承办单位的按期办结率、解决问题率、与委员的面商率及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对在办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办理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认真做好评比表彰
    1、推荐评比表彰优秀提案。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要做好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表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优秀提案的标准是: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和本市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提案提出的问题内容真实、观点鲜明、重点突出、说理充分,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所提建议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明显的作用;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产生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这些被推荐的优秀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汇总、推荐,提出初步意见,经主席会议审定,并提交政协常委会通过,每年表彰一次。
    2、表彰提案办理先进承办单位。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各承办单位年度提案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情况,提出初步意见,经主席会议审定,并提交政协常委会通过。每年表彰一次。各承办单位可根据提案办理情况,对认真办理提案的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主题词:政协工作 提案办理 意见 通知
抄送:丽水市委办、市政府办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2004年5月8日印发
(共印1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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