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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委办[2004]14号
 
关于印发《龙泉市社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11-24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龙泉市社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20日
  

 

                                       龙泉市社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社区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提高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单位内部设施资源开展社区共建活动,有助于完善社区功能,满足社区成员需求。搞好社区共建,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社区资源优势,实现社区内人力、物力、财力和其他社会资源的优化组合配置,对于强化社区单位、社区各类组织和社区全体成员的地缘意识、认同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良好态势,推进和深化全市社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社区资源共享的目标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这一社区建设的新目标,通过资源共享,实现社区单位与社区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上的“双赢”。
  (二)社区资源共享的任务是: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驻共建、促进发展”原则,坚持“社区工作社会化、社区资源整合化、社区设施配套化、社区服务群众化”方向,主动参与社区建设,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社区资源共享的各方职责:社区资源共享要把服务社区居民和单位、提高整个社区的生活质量作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从社区单位和居民入手,通过不断深化资源共享,发展社区服务,解决好影响社区单位和居民生产生活的主要问题,不断满足社区单位和居民的需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要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利用管理、服务的优势,积极为社区辖区单位提供设施改造、环境整治、治安保卫、创建文明单位等环境服务,并经常主动上门联系,沟通信息,征求意见,争取社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大力营造和谐的共建氛围。社区单位要及时分析研究社区建设和社区群众需求的动态情况,把握介入方式和方法,将可用资源向社区开放和倾斜,树立单位良好形象。
  三、遵循原则
  (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立足本市实际,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突出特色,尊重和支持基层大胆实践;分类指导,坚持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搞形式,不走过场,把社区资源共享作为解决社区建设实际问题,为社区单位和居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有效途径。
  (二)主动参与,互惠双赢。把社区单位和居民的主动参与作为第一动力,从社区单位和居民迫切要求解决和热切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健全社区共建机制,互惠互利实现社区单位和社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公共服务,以人为本。社区及社区单位要根据资源现状,以社区单位和居民的要求确定社区公共需求;坚持公益性原则,通过提供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和实施,为社区单位和居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四、具体要求
  (一)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社区单位的内部设施提供给社区,实现资源共享。单位内部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在管理、使用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设施资源:
  1、运动场、活动室、健身房等设施;
  2、会(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计算机房、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3、食堂、浴池等生活服务设施;
  4、符合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的医疗保健机构;
  5、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设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6、停车及其他可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指导、协调单位开放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各街道办事处和市城市社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社区单位开放资源、共驻共建的有关情况进行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表彰奖励。
  (三)社区建设各成员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部门的资源优势,通过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规范社区资源共享。
  (四)社区单位提供内部设施给社区,实现资源共享时,社区应当与社区单位就资源共享的项目、方式、时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五)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要充分发挥管理、服务的职能,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了解社区单位和居民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2、与社区单位签订协议时体现社区居民的意见,重大问题应当经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为社区单位做好设施维护、环境整治、治安保卫等服务工作;
  4、经常主动与社区单位联系、沟通,及时反馈社区居民的意见,协调社区单位更好地做好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工作。
  (六)社区单位提供内部设施给社区,实现资源共享时,应当做到:
  1、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2、确需收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等同于本单位内部职工;
  3、设施安全和卫生条件等必须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共建、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良好氛围,努力探索出一条具有本地特色的新型社区建设的路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主题词:社区工作 资源共享 通知
 抄 送:丽水市委办、市政府办
中共龙泉市委办公室 2004年2月23日印发
  (共印1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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