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队:
现将《律师查阅、摘抄、复印案卷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律师查阅、摘抄、复印案卷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现将律师到我局各办案单位查阅、摘抄、复印案卷问题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有下列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没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权利。
二、在办理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到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从义务的角度讲,公安机关没有义务提供,可以建议律师申请法院到公安机关调取材料。
三、在行政案件的办理中法律没有授予律师可以向公安机关查阅、抄录、复印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因此公安机关没有义务向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中,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律师作为申请人的全权代理人有权行使上述权利。但仅限于查阅的权利,不能复制、摘抄。
五、行政诉讼案件办理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也仅限于查阅的权利,不能复制、摘抄。
六、对于可以查阅案卷的律师,办案单位应当查验查阅人的律师执业证、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聘请(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文书,确认查阅人系受当事人聘请(委托)的执业律师后方可提供其所需查阅的案卷材料,不需再到法制科办理阅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