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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龙泉市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水利〔2005〕58号
2006-09-12


   

各水库(山塘)管理单位:

《龙泉市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已经市水利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龙泉市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龙泉市水库(山塘)安全管理,规范水库(山塘)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根据《龙泉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和《龙泉市小型水库(山塘)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米)的水库,10万立方米以下山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库山塘的安全运行巡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水库山塘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各水库(山塘)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水库山塘巡查总负责人。

第六条  通过本办法,每年年终对各水库(山塘)巡查员工作进行考核。水库巡查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山塘由各山塘主管部门进行年终目标考核。

 

第二章  水库大坝安全检查

 

第七条  大坝安全检查系指水库大坝运行后,对其结构和运行安全可靠性的检查,及时发现大坝的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和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善意见。以作为大坝维护、修复或加固、改善的基础。

第八条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四种类型。

第九条  日常巡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指定有经验的大坝运行维护人员在现场对大坝建筑物、溢洪道、启闭闸门、电源、通信设施及水流和库区岸坡等进行巡视、检查;检查频次为经常性;检查结果以表格方式记载;发现异常迹象或变化,应详细记录并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条  年度详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对大坝进行详细检查。其内容包括分析观测资料数据,审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等资料档案,对大坝各种设施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提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由水库主管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照现行规范复查原设计数据、方法和安全度;对观测资料分析成果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评定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特种检查由水库主管单位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一种特殊情况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或暴风雨、强烈地震或重大事故,工程非常运用以及遇有紧急情况而迅速降低水位时,有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安排特种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自然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立即提出大坝安全特种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是安全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场检查时间应尽量安排在一年中用水影响最少,大多数受检结构部位易于观察和可进行试验的时间,如有条件,检查过程中的水库水位应有以下三种工况:

l、接近最高水位工况;

2、接近正常水位工况;   

3、接近最低水位工况。

现场检查人员应当比较全面了解大坝的性质和主要的不安全因素。

主要检查项目:

(1)大坝检查应注意其稳定性、渗漏、管涌和变形等。

1)两岸坝肩区:绕渗;溶蚀、管涌;裂缝、滑坡、沉陷。

2)上游面:护面破坏;滑坡、裂缝;鼓胀或凹凸,沉陷;冲刷、堆积;植物生长;动物洞穴。

3)下游面及坝趾区:位移;滑坡、裂缝;渗水坑、下陷区;渗漏水水质;浑浊度;坝基冲刷;植物异常生长;动物洞穴 。

4)坝体与岸坡交接处:接合处错动,渗流、稳定情况。

5)下游排水系统:排水量变化、水质、排水不畅、测压水位变化。

6)观测设备、仪器工作状况。

7)其他异常现象。   

(2)溢洪设施检查,应着重于泄洪能力和运行情况。

1)溢洪道:进口附近库岩塌方、滑坡;漂浮物、堆积物、水草生长;渠边坡稳定;沉陷;边坡及附近渗水坑、管涌;动物洞穴;流态不良或恶化。

2)溢流堰、边墙,堰顶桥:混凝土气蚀、磨损。冲刷;裂缝、边墙不稳定,流态不良或恶化。

3)消能设施:堆积物;沉陷;冲刷;下游基础淘蚀、河床及岸坡变形,危及坝基的淘刷。

(3)启闭闸门及控制设备

1)闸门、阀门:变形、裂纹、螺(铆)钉松动,焊缝开裂;钢丝绳、钢筋锈蚀、磨损。止水损坏、老化、漏水。

2)控制设备:变形、锈蚀,润滑不良、磨损,操作系统故障。

(4)道路交通检查道路交通系指为观测大坝和事故处理所必需的主要交通干道。

1)公路:路面情况,路基及上方边坡稳定情况,排水沟堵塞或不畅。

2)桥梁:地基情况,支承结构总的情况,桥面情况。

(5)水库检查

水库包括库区和库边。水库检查应注意水库渗漏、塌方、库边冲刷、断层活动以及冲击引起的水面波动等现象。尤应注意近坝区的这些现象。

1)水库:渗漏、库水流失、地下水位波动、库区原地面剥蚀、淤积。

2)塌方与滑坡:库区滑坡体规模、方位及对水库的影响和发展情况,坝区及上坝道路附近的塌方、滑坡体。

 

第三章  水库大坝汛期巡视检查

 

第十四条  以下内容仅指汛期的巡查,不替代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的正常性管理中的检查。

第十五条  大坝巡视检查范围,包括坝体、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及其闸门,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

第十六条  巡视检查的组织

1、水库大坝巡视检查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实施,没有专管机构的小型水库由主管部门(如乡镇,村等)组织实施。水库管理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为巡查总负责人。

2、大坝巡视检查人员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或水库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会同检查。 

3、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应组织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参加巡查的乡(镇)、村干部进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4、水库大坝的巡视检查工作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程序,工作程序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方式、检查顺序、检查路线、记录表式,每次巡查的文字材料及检查人员的组成和职责等内容,水库大坝巡视检查情况应归入水库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在汛期,当水库达到设计正常高水位前后时,每天应至少进行一次巡查,病险水库达到汛期控制水位时,每天不少于二次。当大坝遇到可能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如发生特大暴雨、洪水、有感地震,以及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超过历史最高水位等),应加密巡查次数;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观测。

第十八条  巡查重点:大坝上游水面附近,上、下游坝面,坝脚(含镇压层范围),涵洞进出口部位,溢洪道两侧岩体,监测系统以及病险水库的隐患部位等。

第十九条  检查方法:通常用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锤、钎、钢卷尺等简单工具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量测。对大坝表面(包括坝脚、镇压层)要由数人列队进行检查,以防漏查。

1、眼看——察看迎水面大坝附近水面有否旋涡;迎水面护坡块石有否移动、凹陷或突鼓;防浪墙、坝顶有否出现新的裂缝或原存在的裂缝有无变化;坝顶有否塌坑;背水坡坝面、坝脚及镇压层范围内有否出现渗漏突鼓现象,尤其对长有喜水性草类的地方要仔细检查,判断渗漏水的浑浊变化;大坝附近及溢洪道侧山体岩石有否错动或出现新裂缝;通讯,电力线路是否畅通等。

2、耳听——耳听有否出现不正常水流声。

3、脚踩——检查坝坡、坝脚是否出现土质松软或潮湿甚至渗水。

4、手摸——当眼看,耳听,脚踩中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则用手作进一步临时性检查,对长有杂草的渗漏处逸区;则用手感测试水温是否异常。

第二十条  检查记录和报告

1、每次巡视检查应作好详细现场记录,有关人员签名。如发现异常情况,除应详细记述时间、部位、险情和绘出草图外,必要时应测图、摄影或录像。

2、现场记录必须及时整理,并将本次巡视检查结果与以往巡视检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以保证记录的准确性。

3、汛期巡视检查中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4、汛期巡视检查的记录、图件和报告等均应整理归档。

 

第四章  巡查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水库(山塘)巡查员必须认真学习水库山塘管理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熟悉本水库山塘基本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服从市防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山塘)主管部门的领导、指挥、调度。

第二十三条  按《水库大坝安全检查制度》、《水库大坝汛期巡视检查方法》规定,对所管理水库(山塘)大坝定时进行巡查。

第二十四条  保持大坝溢洪道畅通、启闭设施正常、坝面整洁。

第二十五条  不发生人为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六条  汛期各水库(山塘)必须按防汛要求严格控制水库水位。

第二十七条  各水库山塘巡查员必须保证上坝道路畅通、有固定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巡查记录和报告。

1、各水库山塘巡查员必须做好详细现场记录,记录要求清楚,准确反映巡查结果。

2、及时清理、分析现场记录,如有问题或异常现象,应立即进行复查,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奖罚

 

第二十九条  市水库管理处代表市水利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巡查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

1、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期、汛后,对水库(山塘)巡查工作进行检查。

2、抽查:主要是在汛期,对巡查员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巡查管理单位和巡查员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不及格的巡查管理单位和巡查员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水库山塘出现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巡查员不在现场或在现场知情不报的巡查员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库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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