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二次创业”战略,营造“工业强市”的良好氛围,促进金融部门改善服务,增加信贷有效投入,更好地支持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1、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经济决定金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金融部门要不断壮大发展自己,增强实力,加强服务,增加有效投入,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实现经济、金融共同繁荣。
2、改进信贷管理,建立有利于贷款投放的机制。各金融部门在明确信贷风险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改进信贷管理,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倾斜政策,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进一步发展农村金融,增加农业贷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联社要坚持主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针,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公司+农户”贷款等形式,优先保证和发展种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并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各金融部门要择优扶持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市场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和精深加工。
4、重点扶持一批骨干工业企业(包括个私企业)的发展。金融部门应有计划地选择若干家有发展后劲的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实行“一厂一策”信贷措施,对大额贷款可采取银团(社团)贷款形式,对有发展前景的困难企业可采取封闭贷款等形式,扩大信贷投入渠道。同时,要积极扶持特色经济发展,对青瓷宝剑、五金空调汽配、竹木加工企业及金沙新区入区企业的资金需求,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基本结算账户开户行(社)要给予优先支持。
5、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凡被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金融部门要早介入、早上报,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在认真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行申报项目贷款,争取上级行的支持,促使项目早日建设;同时做好项目配套流动资金供应。
6、拓展消费信贷业务范围。鼓励金融部门开办住房、汽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贷款业务,促进我市消费信贷发展。
7、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排忧解难。金融部门除了信贷给予支持以外,要积极运用金融工具,优先为重点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的贴现、再贴现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方便。同时,要积极支持企业通过租赁、股份制改造、招商引资等手段多渠道进行融资。
8、金融部门应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企业改制必须依法合规进行。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有贷款余额的改制企业,在新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条件下,债权行(社)要积极给予办理转贷或续贷手续,为我市的企业改制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9、改制企业落实好债权债务后,人民银行应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新企业凭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10、金融部门要根据企业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贷能力和自身资金供给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支持企业按市场需要有效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因素影响难以还贷的,经审查符合条件,金融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展期或续贷手续。
11、贷款的发放和计结息必须按《贷款通则》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12、对合规的社会担保中介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利率可少上浮或不上浮;对信用等级高、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贷款风险较低且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贷款利率可以少上浮或不上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3、金融部门应做好资金结算工作,加快资金清算速度,严肃结算纪律,不得压票、退票或无理拒付;鼓励推行新的结算工具,发挥信用卡异地结算功能,以方便企业办理异地结算,提高资金运用率。此外,金融部门还要积极开展投资咨询、财务顾问、项目融资、保管箱、市场信息等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14、对符合开立银行帐户的企业,人民银行在收到开户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开户手续,颁发开户《核准书》,开户《核准书》工本费一律免收。
15、对符合申领贷款卡的企业或自然人,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为借款人发放贷款卡。
16、适当放宽开户银行的现金审批权限。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大额现金支付,大额现金支付审批由开户行(社)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17、积极配合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的运作,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与风险底线。对经担保公司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应给予优先支持,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18、加大对金融部门的考核奖励力度,鼓励金融部门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龙泉市支行负责解释。原龙政办[2001]1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龙泉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