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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龙泉市太阳伞棉布厂任用未取得统计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通报批评


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统计人员应该按规定取得《统计证》,持证上岗。”

经2006年5月12日对龙泉市森海工艺有限公司的统计稽查发现,该单位任用了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经检查指出后仍没有前来办理申办统计从业资格证手续。

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现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限定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前办理统计证的申办或报名参加考试,逾期还没有办理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希望各有关统计对象引以为戒,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强化统计工作责任,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督促统计人员及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向统计部门报送准确的统计报表。

 

 

龙 泉 市 统 计 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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