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业:
根据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及龙政发〔2006〕36号《关于要求乡镇(街道)按在地原则开展统计工作的请示的批复》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4月起,我市工业总产值实行在地原则进行统计。为规范统计行为,保证数据质量,现制定工业总产值统计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统计办法
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由规模以上企业每月直接向统计局报送数据报表,经统计局汇总、审核后,上报上级统计局,在上级统计局没有正式审定返回前,市统计局将分乡镇(街道)预测数据反馈经贸局,由经贸局与乡镇进行衔接。
二、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统计办法
各乡镇(街道)应确实掌握本乡镇(街道)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生产状况,建立工业企业台帐,按经贸局要求将规模以下企业产值数据每月上报经贸局,并由经贸局反馈给统计局。市统计局每季度将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数据,与经贸局进行衔接。市经贸局将衔接后的数据反馈给各乡镇(街道)。
三、数据评估
统计局、经贸局、各乡镇(街道)应经常下企业,了解发展情况,掌握丰富翔实的数据资料。如各自所掌握的数据资料不一致,应提供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明材料,经评估审核无误后,方可予以修正。对一些有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经贸、乡镇(街道)提供线索,统计局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核实后,修正数据,并做好数据衔接工作。
四、时间要求
统计局于每季度15日前召开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工作会议,布置具体任务,各乡镇(街道)应于每季度25日前上报抽样调查报表。市统计局分别于每季度28日和每月3日前将分乡镇(街道)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预测数据和规模以上工业产值预测数据反馈给市经贸局。
五、职责
(一)市统计局负责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及分乡镇(街道)产值的统计,负责每季度组织开展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并推算总产值及分乡镇(街道)工业总产值,组织开展数据审核、评估、衔接工作,负责抽样框的维护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统计调查、摸底等工作。
(二)市经贸局会同统计局做好规模以上企业数据直报工作,协助做好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做好数据评估后衔接工作。
(三)各乡镇(街道)按时做好经贸局布置的原始统计数据收集工作,并配合统计局做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工作,及时上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报表,并对所报送的数据报表进行调查核实;负责做好统计台帐;经常性的开展下企业下基层的调研活动,关注辖区内企业状况,及时反馈辖区内企业增减情况(在建、新增、破产等)、工业发展前景、制约因素、存在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等到市经贸局和市统计局。
附表1:2004年度、2005年度、2006年第一季度分乡镇(街道)工业总产值汇总;
附表2:2006年全部企业总数和个体工业户数(其中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和个体工业企业名单请到市统计局进行衔接);
附表3:2006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在地统计名单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