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统一部署,我局需要向社会公开和承诺的政务活动主要包括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统计调查基础和报表审批、统计单位登记、专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等。
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
(一)受理的范围
凡是涉及举报我市境内的组织、单位及个人违反统计法,县应追究统计法律、法规责任的行为,均应受理。
(二)受理的方式
1、群众举报(含口头举报和信函举报);
2、检查发现;
3、上级交办的统计违法案件。
(三)处理程序
1、先将受理的材料送主管领导审阅,并确定初步处理意见;
2、按处理意见,抓紧落实,不得推诿、拖拉、扯皮。
①认为统计违法行为轻微,构不成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处理;或者提供材料依据不足,难以证明统计违法行为成立的(除非举报人有补充材料),列入暂不处理。
②认为统计违法行为基本成立,则按《浙江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按立案、调查、处理、结案四个阶段进行。
(四)及时反馈
1、有举报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2、大检查发现的,将处理结果报大检查办公室;
3、上级交办的,将处理结果、调查材料等报上级备案。
(五)受理机构
市统计局法规督查科。
(六)服务承诺
1、有报必理。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记录,事后必理。
2、保护举报人权益,严禁向被检举人泄露检举人情况。
3、办事公正、客观、依法,不徇私枉法,不压案瞒案。
4、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报表审批制度
(一)对象、范围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报表的审批对象和范围为,市级各部门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相应的统计报表。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分别规定如下:凡调查范围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我局备案;调查范围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我局审批。
(二)拟订要求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相应的统计报表的拟订,必须与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必须遵照国家制订的统计标准。
(三)报批程序
各部门拟订好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表后,要向我局提交进行该项目调查的申请函,并附拟订的调查项目及相应的统计报表。函中要详细说明进行该项目调查的目的及调查对象、范围和方式等。
(四)受理机构
市统计局综合科。
(五)服务承诺
对各部门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报表,我们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审核,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三、统计单位登记申请与审批
(一)统计登记
1、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统计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立或迁入后三十日内,到统计登记机构(市统计局,下同)申请统计登记;未登记已存在的统计单位,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统计登记机构申请统计登记。
2、统计单位填写《统计单位登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连同批准其设立的证明材料提交统计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审核、收费后,核发《统计登记证》(正、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变更统计登记
1、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人代码、法定代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核算形式、单位性质、行业类别、隶属关系、主管部门等有变更的,应当在上述登记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到统计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统计登记。
2、统计单位填写《变更统计单位登记申请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统计登记证》(正、副本),提交统计登记机构;登记机构进行审核,核准并收费后,换发新的《统计登记证》。
(三)注销统计登记
1、统计单位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由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填写《注销统计登记申请书》,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统计登记证》(正、副本),提交统计登记机构;登记机构进行审核,核准后收回《统计登记证》,并提出有关统计工作的善后处理意见。
(四)年度检验
1、统计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前,到统计登记机构接受年度检验。
2、统计单位填写《统计单位年度检验报告书》,连同《统计登记证》(正、副本),提交统计登记机构;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在《统计登记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章。
四、专业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申请与审批
(一)持证上岗
1、凡本市境内所有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均须持《统计证》上岗。
2、统计人员填写《申请表》,提交学历证书、专业资料证书、二寸照片,领取资料,参加免试培训或培训考试。市统计局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填写颁发《统计证》。
(二)《统计证》年检
1、凡已取得《统计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均应按规定办理《统计证》年检。
2、年检对象填写《统计证年检呈报表》,连同《统计证》报市统计局;市统计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年检合格后,在《统计证》(副本)加盖年检合格章。
市统计局政务公开监督投诉电话:7122944 7122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