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浙江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
二、主要内容
调整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等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三、适用对象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农村籍早期义务兵役制退役士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等对象。
四、注意事项
此调整为每年一次的国家调整抚恤补助标准,结合我市自然增长机制进行的调整抚恤补助标准(注: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自然增长机制计算定期抚恤金的收入标准为国家统计局龙泉调查队公布的2022年龙泉市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46524元)。
五、关键词解释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其他伤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龙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7月23日
解读机关:龙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读人:吴秋平
联系方式:0578-7752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