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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331181000000/2024-01815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4-15  

文字解读:关于《龙泉市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意见》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15 15:56:36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4/4/15/art_1229382448_2517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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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龙泉市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意见》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龙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发〔2022〕23号)自2022年5月份发文实施以来,总体成效较好。但当前全球经济形势日益严峻复杂,开放型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上级工作重点的变化、企业对新政策的诉求等因素影响,有必要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并重新发布实施。

二、文件依据:

《意见》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对外贸易“扬帆出海”八大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明电〔202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2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国际经贸合作若干举措的通知》(丽政办发〔2024〕2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意见》重点支持企业参展拓市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支持企业积极防范应对贸易风险、加大外资利用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境外投资、加强对外贸易统计监测、强化优秀出口企业激励等八大方向,具体激励事项13项。

四、新政有哪些新变化?

本次修订重点在企业参展拓市场、加快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加大外资利用支持力度等条款内容。

一是为鼓励企业更大力度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国(境)外展会”提高了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补助力度,展位费由60%提高至70%,且根据企业出口额分档提高了单家企业补助上限,原政策里上限40万元,现提高至“当年出口额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年补助上限50万元,当年出口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年补助上限80万元”。

二是为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新增“鼓励发展服务贸易”奖励,对开展服务贸易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是对“鼓励吸引实际利用外资”这一细则进行完善,适当提高制造业外资企业支持力度,提高至“制造业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每1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非制造业外资企业当年实际到资每1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每年奖励上限80万元”。

五、新政申报对象是哪些?

1.本意见扶持对象为龙泉市范围内依法经营的企业和组织,本意见中奖补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2.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方式由市经商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以下情况不享受本政策:

(1)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含)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2)亩均效益综合评价D类企业(外资奖补条款不受限制)。

(3)享受《龙泉市创业创新孵化园委托运营政策》的企业。

六、《意见》的申报流程怎么规定?

本意见具体实施细则和申报方式由市经商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执行范围、有关期限及注意事项、征求意见情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发〔2022〕23号)同时废止。我市相关政策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八、咨询应该找哪个部门?

《意见》由龙泉市经济商务局负责最终解释,实行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以通过来人来电咨询,联系人:龙泉市经商局对外贸易科何晨露,电话:0578-726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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