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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645X/2024-0115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发布机构: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2-29
文号: 龙建设〔2024〕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16-2024-0003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7 09:26: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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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4/3/7/art_1229459684_2514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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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培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9日   

    

龙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浙建〔2022〕12号)《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15号)和《丽水市建筑业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养实施方案》(丽建发〔2023〕35号)文件精神,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市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注册在龙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建筑业示范企业。

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参加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三、申报条件

1.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

3.近两年不得存在以下情形(“近两年”指建筑产业示范企业评价活动通知发布之日起往前推2周年):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3)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4)在“信用中国”“信用浙江”“信用丽水”网站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5)在省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四、认定程序

建筑业示范企业评定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评定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我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数的60%;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评定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我市专业承包企业总数的60%。(每年度新增的名额以当年企业申报增加总数为基数,取其60%为该年度新增示范企业数。)

1.企业申报:申请评定或推荐的企业,填写《龙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评分标准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审核评定:建筑产业示范企业评定采用百分制,对照申报条件和《龙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分标准》(附件2),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按分数由高到低确定排名。

3.入围公示:入围的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名单在龙泉市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入围名单有异议的可提起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示过程中出现被异议并因此取消其认定资格的,不再递补评定家数。

4.名单确定:确定的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名单由龙泉市建设局予以发文,并在龙泉市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公告。

五、支持政策                                   

1.建立建筑产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重点指导帮助示范企业资质晋升,开展企业申报特级、一级资质“一对一”帮扶。

2.根据建筑产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在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下,对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适当减少对示范企业所承建项目的检查频次。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3.积极引导和支持建筑产业示范企业与市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试点项目投标,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完成的总承包业绩,联合体各方均可作为企业有效业绩予以认定。鼓励依法邀请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4.指导帮助建筑产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支持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5.优先推荐建筑产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参加优质工程创建、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

六、执行时间

本文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龙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2.龙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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