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加强我市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浙应急减灾〔2024〕39号)、《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任务的通知》(丽应急便函〔2024〕9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避灾安置场所总量和已完成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数量、占比等因素及前期摸底调查情况,确定2024年度全市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名单(见附件1)。为确保全年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任务。我市今年要落实4个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任务(附件1),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各乡镇(街道)要结合任务数,按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长效化运作、全覆盖保障”要求,强化制度标准,完善布局规划,加快建设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二、确保建设质量。根据近年来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经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出台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8-2021地方标准(附件2)。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该标准要求开展避灾安置场所新建、改(扩)建工作。
三、把握工作进度。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时间节点,掌握每个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改造需求、物资配备、设施、进度安排等,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高标准、严要求开展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我市将结合各乡镇(街道)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验收结果,对完成规范化建设的予以补助,达不到功能要求、未通过验收的不予补助。
四、强化督查考核。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实施,各乡镇(街道)要经常性地开展实地指导和检查,于每月25日前上报建设任务进展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到各乡镇(街道)进行实地检查,对建设进度较慢、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任务(含过程性情况及建设结果)将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附件:附件1:2024年龙泉市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点位名单.xls
附件2:DB33T 2158-2021 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