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减少灾害损失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提升基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意义重大。
出台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龙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出台过程:《意见》起草工作于2023年11月正式启动。我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意见》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调研论证,在2、3月份,通过集中实地走访各个乡镇(街道),了解具体情况,并根据省、市及周边各县(市)相关文件,结合龙泉实际,起草了《意见》(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23日至6月24日,在龙泉市政府门户网站“调查征集”栏目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出台内容:
《意见》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明确建设任务。为大力推进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围绕“做强做优做大”的总体要求以及“区位优势明显、避灾功能齐全、平灾转换迅速、政企社保障联动”的建设目标,根据浙江省对各县市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任务指标,我市今年要落实4个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任务(附件1),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指标,按照“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长效化运作、全覆盖保障”要求,强化制度标准,完善布局规划,加快建设进度,保质保量完成指标任务。
第二部分确保建设质量。根据近年来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救灾物资管理经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出台了《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T 2158-2021地方标准(附件2)。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避灾安置场所新建、改(扩)建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部分把握工作进度。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时间节点,掌握每个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容量、设施、进度安排等,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落实责任人,高标准、严要求开展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工作,并按照项目化、清单式管理要求,形成日常跟踪、定期汇总、办结销号的闭环管理机制。我市将结合各乡镇(街道)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验收结果,对完成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予以补助。
第四部分强化督查考核。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实施,各乡镇(街道)每月要开展一次自查,于每月25日前上报应急管理局救援减灾科,对建设进度较慢、问题突出的要及时掌握情况,沟通协调,适时通报,确保按时限完成任务。市应急管理局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专题督查,并对避灾安置场所建设情况进行通报,总结经验教训,督促问题解决。今年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任务(含过程性情况及建设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乡镇(街道)考核。
解读机关:龙泉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周丽艳
联系方式:0578-776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