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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656361/2023-63981 | 主题分类: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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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文号: | 龙卫〔2023〕8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67-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龙泉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卫生健康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龙泉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建立适应山区特点,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让广大群众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优质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建立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资金保障机制,为规范发展资金的支出和使用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主要用于医疗卫生人才引育计划、重点学科建设、定向委培人员、信息化智慧医疗体系建设、医疗设备采购、山海提升工程、医共体改革、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提质培育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能升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运行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绩效评价、 量效挂钩、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发展资金绩效水平。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发展资金由卫生健康部门结合相关重点项目内容,制定预算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资金、其他资金,同时整合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依规多渠道筹集的资金等统筹安排,经政府审批后,予以补助。
第五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人才引育计划经费。用于人民医院“三乙”创建和中医医院“二甲”创建所需的学科人才、专业行政管理人才、高层次人才、山海提升工程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和基层基础人才以及定向委培人员经费。
(二)医疗设备采购经费。用于人民医院“三乙”创建、高质量发展要求所需的医疗设备采购;中医医院“二甲”创建,新院区建设所需的医疗设备采购;基层医疗机构“优质服务基层行”服务能力提升所需的医疗设备采购。
(三)信息化建设经费。用于人民医院、中医医院等级医院评审条款需求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智慧医疗体系建设;医共体信息化建设。
(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用于人民医院心内科(介入科)、急危重症(ICU)、普外科(肝胆外科、肛肠外科)、骨科、妇科等重点帮扶学科建设;中医医院针灸推拿科、康复科等重点学科建设。
(五)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提质培育项目经费。用于妇计中心搬迁;创建专业妇幼保健院所需的医疗设备采购费用。
(六)大力促进县域就诊率提升建设经费。用于提高我市县域就诊率,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方面费用。
(七)基层医疗机构运行经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在编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五险一金、绩效奖金,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年终慰问经费,以及编外人员等费用。
(八)其他支出费用。用于为开展合作办医、医共体能力建设、中医药振兴发展等相关需列入发展资金的其他支出费用,此类支出需提交政府决策,另行商议。
第三章 资金的补助标准
第六条 资金的补助标准。
(一)人才引育计划、重点学科建设和定向委培人员经费。补助标准按照《龙泉市新时代医疗卫生人才振兴“八条新政”》等政策文件执行。
(二)医疗设备采购经费。
医疗设备采购由主管局召集相关部门,经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根据规定程序审批后,按以下标准补助:
1.人民医院对照创建“三乙”标准给予补助,单项医疗设备采购价格3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50%予以补助,采购价格1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70%予以补助。
2.中医医院对照创建“二甲”标准给予补助,单项医疗设备采购价格2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50%予以补助,采购价格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70%予以补助。
3.基层医疗机构对照“优质服务基层行”服务能力提升,医疗设备采购每年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按实结算。
(三)信息化建设经费。信息化建设按照保基本保重点,循序渐进的原则,对需地方承担部分的信息化建设给予50%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按实结算。
(四)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提质培育项目经费。医疗设备采购由主管局召集相关部门,经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根据规定程序审批后,按采购价格的100%予以补助,补助资金20%通过妇幼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收入统筹安排。
(五)县域就诊率提升建设经费。根据相关单位对县域就诊率提升实施方案考核结果予以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六)基层医疗机构运行经费。全额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在职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五险一金等,绩效奖金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奖金的80%保障。参照我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年终慰问经费。编外人员按照我市机关事业全额拨款单位编外用工年薪标准的50%保障。
第四章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发展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发展资金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长审批。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将资金核拨到卫生健康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基层医疗机构运行经费根据年初预算按进度拨付。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展资金的综合管理。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并定期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发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健全发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组织相关单位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发展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接受纪委(监 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发展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 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24年1月30日起施行。执行到2025年止。
附件:龙卫〔2023〕81号龙泉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