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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浙江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公告》精神和丽水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和对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岗教师,以及与民办学校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在岗教师。首次注册合格后满5年应申请定期注册,2022年新招录且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任教师申请首次注册。
在少年宫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暂不列入实施范围。
二、注册条件及结论
(一)申请首次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2.与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劳动)合同,聘用为中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良好;
4.2022学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2022学年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5.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任务,培训考核合格。其中,2022学年入职的教师须取得新教师培训结业证书;
6.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下列人员首次注册只要符合条款(一)所列第1、4条款可直接首次注册
1.服从组织派遣援疆、援藏、援青等援外支教教师;
2.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进修、培训、学术交流、产假等情形。
(三)申请定期注册的,除具备首次注册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有效期内,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注册有效期内,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学分),并符合相应的学时(学分)结构要求。培训学时(学分)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1.取得教师资格,但教师资格类别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
2.由于自身原因,中止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申请首次注册人员上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2022学年入职教师未取得新教师培训结业证书的;
4.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状况暂时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5.处于党政纪处分期内。
(五)暂缓注册时限一般为两年。暂缓注册者在暂缓时限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4学时(学分)的培训;
3.重新申请注册前已在岗位任教连续满一年及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能正常任教一学期及以上);
4.重新申请注册的上一年年度考核合格。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三、注册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受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注册程序为:教师网上报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校审核确认→龙泉市教育局初审→丽水市教育局复核→省教育厅终审。
(一)申请注册(9月28日—10月25日)
9月28日—10月25日,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通过“网上办事”下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申请、确认无误后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持有多本教师资格证者,选择与现任教学科相符的一本进行注册)。网上申报成功后,应当向所在学校(幼儿园)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中小学校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4.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首次注册人员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6.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学分)证明。
2022年及以前暂缓注册人员重新申请定期注册,须提供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学校审核、公示(10月25日—11月1日)
1.受理材料。注册点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根据提供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对照“注册条件”,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逐一核对所交材料的真实性;
2.审核信息。核查个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审核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信息、聘用任教情况、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培训(继续教育)、身心健康情况等内容的填写是否与所提交的材料一致,确认如实无误后,由学校教师资格注册工作小组提出是否准予注册的意见,工作小组组长签名,单位盖章。并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确认通过。
3.名单公示和材料报送。各学校(幼儿园)将审核合格的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栏进行公示,并以学校为单位于11月2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市教育局517室:
(1)XX学校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人员花名册;
(2)申请首次注册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人一袋)
A.《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B.《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C.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D.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E.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F.上一年年度考核证明和培训学时(学分)证明。
(3)申请定期注册的,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人一袋)
A.《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B.《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C.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或相关材料;
D.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E.5年的年度考核证明;
F.完成省教育厅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时(学分)证明。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进行专项体检,学校结合教师年度体检结果,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审核教师身心健康状况。
(三)受理注册(11月2日—11月10日)
1.市教育局受理注册申请,地点设在龙泉市教育局517室;
2.市教育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是否予以注册的决定。“注册结论建议”提前在龙泉教育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注册建议给出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中小学教师资格注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复查,并按复查结果给出注册结论。
(四)注册完成(11月11日—12月31日)
市教育局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签署注册意见,在《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粘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专用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四、注册任用
(一)通过教师资格注册的,申请人可在《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内,按照注册教师资格类别继续聘用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二)暂缓注册人员可以在暂缓时限内由所在学校试聘,具备条件重新注册合格后,其担任教师职务(职称)的任职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的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
(三)具有与任教岗位不相适用的教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暂缓注册人员试聘上岗。试聘期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可以申请首次注册。
(四)对持有高学段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学校任教者,按任教岗位进行注册,《教师资格证》继续有效。
(五)注册不合格人员原则上应予解聘。少数特殊情况需试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或解聘,或安排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
五、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涉及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校(园)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优化工作流程,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次定期注册工作。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中,各校要对未进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证书真伪加强辨别,健全审核流程,加强对定期注册申请材料的审核把关,对在职教师使用假证书的,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查处情况属实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相关人员纳入教师资格系统限制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问题
各学校(幼儿园)在注册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相关科室联系:联系电话:7123271(行政许可科)、7111727(人事科)。
龙泉市教育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