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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3.《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三、制定过程
2023年3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7月,市司法局在收集、审核各单位反馈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7月20日至7月27日,向各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收到单位反馈1条,采纳1条。8月8日至8月18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有关意见建议。
2023年8月,市司法局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并于8月21日至8月25日按规定开展合法性审查。
四、内容说明
《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 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45号)制定,主要内容有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理结果公布前已自动失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五部分。
五、施行时间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23年9月27日,施行日期是2023年9月27日。为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泉市司法局
解读人:王晶
咨询方式:0578-7756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