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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331181000000/2023-61079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08-16   文号:公告〔2023〕9号

龙泉市人民政府公告〔2023〕第9号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17 11:41: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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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的浙土审〔2023〕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泉市竹垟一级水库及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龙泉市竹垟一级水库及供水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附件1)。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八都镇大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竹垟畲族乡五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山溪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良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金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0.403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9.1850公顷、建设用地0.6752公顷、未利用地0.3158公顷、林地48.6289公顷。具体情况详见龙泉市竹垟一级水库及供水工程情况汇总表(附件2)。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发〔2020〕7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龙政办发〔2015〕7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货币安置方式,按照龙政办发〔2015〕75号等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龙泉市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龙泉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3〕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泉市竹垟一级水库及供水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753153 监督电话:7753156

附件:1.土地勘测定界图

2.龙泉市竹垟一级水库及供水工程情况汇总表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龙泉市竹垟一级水库及供水工程)(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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