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3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94号)、《关于印发2019年度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重点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9〕31号)、《关于2022年度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重点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2〕35号)和《龙泉市关于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经商〔2019〕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通过经济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确定符合专项资金要求的项目3个,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3月1日-3月3日,共3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实事求是地向市经济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市财政局企业科反映,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监督电话:0578-7262250、0578-7214470
通信地址:龙泉市广济街91号新交通大楼10楼
附件:2022年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名单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2023年3月1日
附件:
2022年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名单
序号 | 补助单位 | 类别 |
1 | 龙泉市太阳伞行业协会 | 丽水市竹木旅游用品对外贸易预警点建设 |
2 | 龙泉市汽车空调配件行业协会 | 龙泉市汽车空调零部件对外贸易预警点建设 |
3 | 龙泉市中小企业促进中心 | 外经贸运行监测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