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申报2022年度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150/2023-39120 生成时间:2023-02-24 10:48:22 发布机构: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市场经营主体、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一条意见》(龙政办发〔2021〕50号)(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政策)、《关于印发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9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22年度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市场主体政策(附件2)申报条件的事项。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主体请于2023年3月10日前上报相关申报材料。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场监管局指定业务科室(详见本文第五条),申报表、附件材料齐全,材料不齐者不予受理。

(二)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及时通知辖区内经营主体开展申报。

网上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材料要求如下

1.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3.申报事项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和复印件(附件3中明确的内容)。

请各申报主体务必正确填写申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限制条件

(一)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

(二)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

(三)近3年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享受本意见第一部分奖励政策。

(四)有重大的质量违法记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享受本意见第二部分奖励政策。

(五)企业年度报告“全零申报”的,不享受本意见第三部分奖励政策。

五、联系方式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泉市华楼街395号

(第1-9条、第16、20、21条)知识产权、商品市场政策--市场规范科805室 魏静怡,电话:7120451;

(第10-12条)质量与标准化政策--质标科521室 练君燕,电话:7111718;

(第13条)TS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科519室 游宝龙,电话:7112333;

(第13工业许可证、14条)--产监科621室 陈兴艺,电话:7113518

(第15、16条)主体信用政策--信用科 513室 泮冬勇,电话:7122906;

(第17、18条)食品、保健品政策--食品科505室 项淘飞, 电话:7114151;

(第19条)药品安全政策--药械科509室 连玲娟 电话:7113040;

龙泉市财政局社保科 卓忻,电话:7214906。

附件1:2022年度龙泉市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专项资金申报表.doc

附件2:关于印发《关于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一条意见》的通知(黑章).pdf.pdf

附件3:2022年度市场主体提质增效政策兑现申报材料指南.xlsx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3日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
传  真:
邮箱地址: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