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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龙泉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002656556/2023-63972 生成时间:2023-12-29 17:49:02 发布机构:市发改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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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和浙江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以及丽水发改委《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13〕51号)等文件规定,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拟调整龙泉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一、出台背景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和《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财政局 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龙泉市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试行)的通知》(龙发改价格〔2022〕301号)等文件规定,需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步、稳妥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原则上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占保教成本的比例不高于40%,调整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2年。龙泉市各等级公办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为2017年制定,已超过五年周期(前几年因疫情原因未进行调整)。2017年以来,我市公办幼儿园发展较大,省一级、省二级幼儿园持续增加,幼儿园软硬件条件均有较大改观,教职工配备更加充足,幼儿园成本也在逐年上涨,公办幼儿园入不敷出的情况日益加重。六年前制定的收费标准,已不适应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据此,我局在收到教育局申请报告后进行了长达两个月之久的成本监审调查,并对成本监审结果进行了认真研讨,深入分析,也与各县市进行了横向比较,除龙泉外,丽水8个县(市、区)中有6个县(市、区)今年都有调整幼儿园保教费的计划,因此我局最终决定于今年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保教费。城区:一级园 580 元/生˙月;二级园 530 元/生˙月;三级园 480 元/生˙月;乡镇(包含石达石街道):一级园 500 元/生˙月;二级园440 元/生˙月;三级园 380 元/生˙月。

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可在小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 30%。

2.服务费和代管费。我市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被褥费(新入 园幼儿)、手工操作材料费和伙食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 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手工 操作材料费按 100 元/生˙学期收取。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的原则,不得盈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3.寒暑假期间幼儿园根据家长的需要开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1.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 费用。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公办幼儿园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非税收入票据(电子),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

2.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 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 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 5 个月计 算,一个月按 30 天计算,超过 15 天按 1 个月计算,不足 15 天的按 15 天计算。

3.未评级新办幼儿园按同区域三级幼儿园标准执行,评级后按相应标准收费。

三、执行时间和范围

本通知自 2023 年秋季入学起执行,收费范围按照“老生老 办法、新生新办法 ”执行。龙泉市发展和改革局 教育局 财政局 《关于调整和核定部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龙发改费管〔2017〕223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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