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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1012602号提案的答复

文章来源:龙泉市公安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29 10:04:04 点击数:

叶盛青委员:

在市政协次会议上提出“关于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您在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我市因环保、安全等原因在我市主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禁放烟花爆竹,为使“年味”更浓,提议在限定时间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感谢你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提案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5年以来,我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持续开展烟花爆竹限燃禁燃工作,在城区划定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从2016年春节期间共计23天、2017年春节元宵共计7天,2018年春节元宵共计8天到2019年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过各部门、街道、村居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取得了显著成效。2022年1月,龙泉市人民政府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基础上,于2022年1月7日出台了《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通告﹝2022﹞1号),将禁燃范围扩展至各镇集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

2023年我市划定的禁燃范围仍依据《龙泉市人民政府通告》(通告﹝2022﹞1号)精神,禁燃范围未发生改变。因龙泉市关于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系根据丽水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在上级法规未作修改前,龙泉市暂无对《通告》进行修改的计划,且禁放未涉及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区域。市民燃放烟花爆竹仍然有区域可选。

为增加春节氛围,市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彩灯亮化、舞龙舞狮、游古街、乡村春晚等各具特色的春节风俗活动,为老百姓营造了良好的节日氛围。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与公安局联系,希望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公安工作,多提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联系人:曹新荣 ,联系电话:0578-7661532 。

 

龙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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