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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泉市 时间:2023-11-02 14:52:1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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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现将《龙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龙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6日


龙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农业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龙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共分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录)。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泉市范围内发生的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指导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动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5工作原则

在龙泉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龙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应对。根据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部门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

(3)科学评估,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科学评估,快速预警,推动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4)快速反映,高效处置。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映,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态发展,依法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应急机制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件级别。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Ⅰ级、Ⅱ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龙泉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并负责与“龙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沟通和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局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农业行政执法队、产业信息科、科技农机服务站、土肥植保能源服务站、农作物与种子服务站、经济作物服务站、食药用菌服务站、养殖服务科、养殖防疫科、动物检疫安全监管科、产业振兴发展科、乡村振兴服务站、农村经营服务站等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龙泉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设置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包括事件调查组、事件处理组、技术专家组、信息发布组。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事件的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7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2.7.1事件调查组。调查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综合分析和评价相关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作出调查结论,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7.2事件处置组。严格执行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7.3技术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研判和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评估突发事件影响,提出防范意见,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指导。

2.7.4信息发布组。迅速制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开展舆情监测、分析与研判,分析突发事件进展,及时汇总、报告、通报有关信息,负责对外宣传,协调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

三、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建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按照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分工要求,依法组织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农业投入品和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内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上报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3.2预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专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农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

3.3报告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突发事件现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公室。

(2)发生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属相关业务处室对突发事件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3)发生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信息,同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信息,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3.3.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报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突发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突发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险情,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通报方式。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沟通,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上一级的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信息沟通,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向同级食安办通报。

(3)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农业农村局上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评估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资料,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的内容包括:问题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突发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5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评估结果核定突发事件级别。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Ⅱ级响应,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并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农业农村局启动并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并组织实施,立即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响应的升级。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本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或上级有关部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突发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经本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审定,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1)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向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突发事件发生地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主体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事发地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通报处理结果。

5.2责任与奖罚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责任建议。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5.3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措施。

六、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县级以上技术专家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6.4演习演练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5宣教培训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龙泉市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预案的变动,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与完善。

7.2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龙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 附录

龙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

事件

等级

评估标准

响应

级别

响应

部门

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及以上省份(含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国家和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2)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Ⅰ级

农业农村部

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对2个及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Ⅲ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2个及以上县级行政区域,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Ⅳ级

(1)事件造成严重损害健康后果的;

(2)一起农产品中毒事件中毒人员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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