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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81000000/2023-6221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9-28
文号: 龙政办发〔2023〕48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01-2023-0006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塔石工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10 09:07:3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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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塔石工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塔石工业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等规定,决定在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塔石工业区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现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切实加强区域规划环评宏观管理的同时,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严控重污染、高风险项目环境准入,通过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式,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切实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效能,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环境质量底线原则。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明确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等相关内容,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生态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确保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巩固提升。

(二)实现审批服务高效原则。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降低环评等级,实行承诺+备案制;简化报告表或登记表环评编制的共性章节。集成建设项目环评,推行建设项目“多评合一”。

(三)实行分类审批监管原则。制定区域规划环评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重污染、高环境风险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编制《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塔石工业区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1.4264平方公里。由金岗工业区块、季边工业区块和龙商鞋产业回归区块组成。其中金岗工业区块位于塔石集镇东侧,龙丽高速两侧,东和南至樟田岭山脚、西至上坞村村庄用地、北至山脚,用地面积为76.81公顷;季边工业区块塔石集镇北侧,东至塔石溪、南和西至季边村村庄用地、北至328省道后退绿化,用地面积为5.18公顷;龙商鞋产业回归区块位于塔石集镇西侧,东至季边村村庄用地、南和西至塔石岭山脚、北至规划横一路,用地面积为60.65公顷。

四、改革内容

根据《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塔石工业区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实行“多评合一”。同一新建项目涉及陆域环评、辐射环评、入河排污口设置等多个生态环保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进行管理。

(五)精简环评内容。

1.简化评价内容。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的要求,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2.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3.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六)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七)创新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五、工作重点

(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区域规划环评,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落实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优化区域定位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

(二)制定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和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类行业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三)制定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以重污染高耗能高环境风险行业、涉及新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等五类重金属排放、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丽水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直接审批的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等为重点,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项目要求,以及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编制区域规划范围内工业企业环评审批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对承诺备案项目,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配齐配足监管执法力量,全面加强项目建设和营运过程的全程监管。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按照一定比例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对擅自简化环评内容或弄虚作假,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调整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局长、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厘清各部门、机构、企业的责任分工,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管理。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环评管理要求和规划调整内容,适时组织规划及区域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或修编完善,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敦促改革方案的落地实施,按照网格划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大改革方案的培训、指导和宣贯,依法对项目环评进行简化,并根据上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指导性修改完善意见。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内容及真实性负责,按要求执行开展环保“三同时”工作。

(三)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等的监管,对其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

(四)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加强业务和政策理论的学习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策理论水平,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通过各种途径多种方式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本方案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塔石工业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不

降级)负面清单
附件

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塔石工业区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不降级)负面清单

1.由丽水市本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2.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

3.热电联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

4.涉及新增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项目;

5.原料或产品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6.其他重污染、高环境风险和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项目。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塔石工业区“区域环评 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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