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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645X/2022-5896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12-31
文号: 龙建设〔2022〕107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16-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龙泉市青年创业创新公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05 10:35: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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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来龙创业青年住房保障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龙泉市创业青年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我市青创公寓管理实施工作,优化各行各业人才的生活工作环境。我局制订了《龙泉市青年创业创新公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31日


龙泉市青年创业创新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来龙创业青年住房保障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龙泉市创业青年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我市青创公寓管理实施工作,优化各行各业人才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龙泉市支持青年创业创新政策十二条(试行)》、《关于推动龙泉市青年创业创新政策落地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龙泉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龙泉市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保障方式及申报对象

本细则所称的青年创业创新公寓(以下简称青创公寓)保障,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来龙创业青年住房保障政策,实行的政府公共服务,以提供青创公寓房源实物配租或者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帮助来龙创业青年解决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

申请对象为45周岁以下初次来龙泉创业的青年(含在校大学生,其中A类、B类、C类人才放宽至50周岁)、2022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初次创业且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市场主体及由青年创业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青创办”)认定的其他人才。(人才类别详见附件)。

二、住房审核范围和认定

(一)审核范围: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申请人父母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同已有住房(龙泉市市区范围内):

1、有现房或期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三周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与、出售、被征收等原因转移、注销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房;

4、违章搭建,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作保留使用的住房;

5、其他认定为有自有住房的情形。

三、青创公寓租住及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青创公寓房源分为独立户型和合租户型两种。

(二)原则上以未婚申请人和团体申请人配租合租户型公寓、以家庭形式申请的申请人配租独立户型公寓,在合租户型房源不充足的情况下,可安排符合条件的来龙泉创业青年合租独立户型青创公寓。

(三)根据青创公寓“周转用房”的特点,承租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需延长租期的,由承租人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青创办和市住保中心联合审核同意后续签。

(四)A类至G类高层次人才及青创办认定的其他人才可免租金租住青创公寓,免租金期限不超过3年。

(五)青创公寓实行物业单位管理或者实行委托第三方管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六)来龙创业的青年未入住青创公寓,自行租房的,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五、办理程序及申请材料

青创公寓配租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实时配租或轮候租住、租赁补贴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定时发放。

(一)申请人向市青创办提出申请,市青创办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就申请人的学历、技术职称、技术等级、人才类别、创业实体经营情况、社保缴纳情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符合人员名单转送市住保中心。

(二)市住保中心收悉申请人名单后,通知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1、《龙泉市青创公寓租住申请表》或《龙泉市青创人才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

4.申请租赁补贴的须提供租房合同或协议及租金发票;

5.创业实体正常经营证明材料(年报、完税证明、交易记录等)。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住保中心依据市青创办审核意见,就申请人房改情况进行审核并同时转送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保中心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申请人与市住保中心签订《龙泉市青创公寓租赁协议书》,并明确承租人、被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

六、配租、轮候及补贴发放

(一)青创公寓房源数量充足时,申请人在青创办等部门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市住保中心进行配租;青创公寓房源不充足时,实行轮候制度,按照申请人轮候顺序号依次配租。

(二)申领租赁补贴的,自审核通过后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到位。

七、经租及监督管理

(一)青创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公平公正公开、周转使用”的原则,由市住保中心负责租赁和管理。

(二)青创公寓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支付,承租人须按有关租赁协议及时缴纳水、电、天然气等费用。

(三)承租人租住青创公寓协议期满应及时退房,在协议期内需提前退房的,应提前1个月向市住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退房手续,但承租人须在办理退房手续前结清租金、水、电、天然气等费用。

(四)承租人解决住房问题,或离开龙泉创业的,应及时向市住保中心报告并退房。退房确有困难的,经市住保中心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市场价的100%缴纳。

(五)承租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青创公寓保障或将所承租的住房出借、转租、空置及改变用途时,即解除租赁协议,责令其立即退还所承租的青创公寓。

(六)承租人因违法或不当使用造成青创公寓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承租人因在承租期间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未交付的期房)违背本细则第二点住房条件规定的,可继续承租至期房交付之日止,后续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保中心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市场价的100%缴纳。

(八)申请人、其创业实体等有关个人和机构如有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行为或应退但未退相关承租青创公寓房源或者租赁补贴款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相关征信平台。申请人须如实申报,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青创公寓承租资格或者租赁补贴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相关保障资格并退还承租房源和领取的租赁补贴金,三年内停止受理申请所经营创业实体的所有人才的住房保障相关申请。

八、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龙泉市青年创业创新办公室研究决定。

(二)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期满”、均包括本数。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施行,试行三年。


附件:龙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附件:龙建设107关于印发龙泉市青年创业创新公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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