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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656046/2023-3843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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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9 |
文号: | 龙财建〔2023〕6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2-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龙泉市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63号)、《中共龙泉市委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龙委发〔2019〕29号)、《龙泉市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办法》(龙政办发〔2022〕16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住房城市建设领域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资金分配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一、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和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共同管理,坚持分工合作。
市住建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申请、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住建局下达资金、指导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住房与城市建设发展的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和餐厨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分类和中转基础设施建设,省级高标准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创建等。
(三)海绵管廊建设。包括城镇海绵城市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四)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村庄设计和农房设计落地试点、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等。
(五)其他。包括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城镇基础设施毁损的修复、促进人居环境与品质提升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修缮与特色保护、智慧城管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农村危房改造等。以及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资金分配
项目申报。建设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自行向建设局申报。
储备项目入库。市建设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经财政局审核后,市建设局将项目信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市项目库。
确定补助项目。原则上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下达总量和方向,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工作重点在从储备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确定补助项目。
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市建设局应于6月底前,根据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下达当年专项资金总额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市财政局收到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后及时对方案进行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纳入竞争性分配的资金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四、资金管理
确定补助项目与资金分配方案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建设局采用联合发文的形式下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与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项目业主单位要对照项目实施内容,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监督检查
市建设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履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做好指导工作。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建设局提交绩效自评报告,项目预期完成期限内未完工的,提供项目进度说明。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根据监管需要进行抽查,必要时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