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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656046/2023-3842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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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1-19 |
文号: | 龙财建〔2023〕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12-2023-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龙泉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龙泉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财政局 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龙泉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中共龙泉市委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龙委发〔2019〕29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城市棚户区改造等资金。
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因素分配。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使用范围
(一)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未选择实物配租或轮候期的本地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支出。
(三)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政府组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资金分配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办法。根据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数(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当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因素并按照上级政策要求进行分配。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户数,以当年实际发放租金补贴户数为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按照龙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为准。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对于采取先拆后建的项目,以当年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对于采取先建后拆的项目,经市住建部门审核认定,以当年开工建设安置住房户数为准。
(四)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市住建部门应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分配方案,将分配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备案。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每年由市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当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设定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资金管理
(一)工程类项目,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按进度及时安排资金,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市财政部门直接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指标下达给市住建部门相关下属单位。
(三)市住建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四、监督检查
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的,一经核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办法与上位管理办法有冲突的,按照上位管理办法执行。
(二)若上级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给本办法以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执行。
(四)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和公示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