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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林地保护补偿机制),对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因文物保护造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损失给予补偿。由于大窑龙泉窑遗址是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特殊性,区域内相关建设活动受到一定制约,不能大规模的拆建,要做好遗址本体及传统风貌的保护,并且还要采取修复性的保护措施,这与当前居民渴望发展,改善生活条件的意愿不符。为协调推进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文物保护和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文物保护与遗址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共赢互利,根据《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要求,需制定《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慈溪市龙山虞氏旧宅建筑群等22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浙政函〔2006〕57号)
(二)《丽水市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条例》(2019年9月20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三、主要内容
(一)公益林补助。推进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相关集体、农户的森林列入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范围并依法享受相应的补偿政策。由林业部门按要求负责实施。
(二)农户搬迁补助。谋划建设安置小区,鼓励整村搬迁。对于需实施“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异地搬迁的村民,按我市“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相关补助政策给予奖励补助,因遗址保护等原因房屋确需保留的,其宅基地收归集体的补偿参照“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奖励补助政策文件中农户拆除旧宅进行建设用地复垦的标准给予奖励补助。根据每年财政预算资金分步推进。
(三)遗址保护奖补。对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区范围内所涉及的行政村,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宣传教育等工作的,给予遗址保护奖补。由文广旅体局会同小梅镇人民政府、查田镇人民政府制定遗址保护奖补考核实施细则,从遗址保护区内文物安全、项目监管、环境提升、宣传教育等方面对各行政村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每年总额不超22万元的奖补。
四、补偿的区域范围
本次保护扶持的范围,为龙泉市范围内划入大窑龙泉窑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区域。
五、补偿机制实施条件
公益林补助和农户搬迁补助根据现有的政策结合实际实施;遗址保护奖补根据文广旅体局会同小梅镇人民政府、查田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考核办法实施。
六、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3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龙泉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解读人:沈子珍
联系电话:0578-7129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