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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331181000000/2023-00319   发布机构: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3-01-10  

文字解读:关于《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1-10 14:15:20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http://www.longquan.gov.cn/art/2023/1/10/art_1229382448_2454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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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划分方案》制定的背景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是大气环境保护的基础,是正确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的前提,也是引导产业空间布局的重要依据。1998年制定发布的《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丽署〔1998〕13号),对丽水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与管理起到了重大作用,也是目前龙泉市正在执行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且未单独划分。二十多年来,龙泉市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镇化和工业化加快推进,城市用地结构和国土空间规划不断变化,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行政区划也经过了调整,现行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现实的管理需求,因而亟待重新划分,以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二、《划分方案》的主要内容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一类区、二类区之间设置缓冲带。其中一类功能区共包5个片区,占地面积为1185.80平方公里,二类功能区占地面积约为1765.34 平方公里,缓冲带占地面积约为93.69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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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2022年)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4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正);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修正);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总体规划(2020-202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0〕80号);

9.《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丽署〔1998〕13号);

10.《高水平建设美丽龙泉规划纲要(2020-2035年)》(2021.7);

11.《龙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10);

12.《龙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06);

13.《龙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11);

14.《2021年龙泉市环境状况公报》(2022.02);

15.《龙泉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2022.03)

16.龙泉市森林公园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龙泉分局

解读人:杨米雪

联系方式:0578—7756140

五、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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