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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1181000000/2023-00317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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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1-05 |
文号: | 龙政发〔2023〕1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00-2023-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保护和改善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龙泉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分方案。
一、划分背景
龙泉市目前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采用《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丽署〔1998〕13号),未单独划分。二十多年来,龙泉市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镇化和工业化加快推进,城市用地结构和国土空间规划不断变化,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行政区划也经过了调整,现行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已不能适应现实的管理需求,亟待重新划分,以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7.2各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规定,开展我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工作。本次环境功能区划范围为龙泉市全域,包括4个街道、8个镇、7个乡,区划总面积3044.83平方公里。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04.24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10.26修正);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11.27修正);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浙政发〔2018〕30号);
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总体规划(2020-202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0〕80号);
9.《浙江省丽水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丽署〔1998〕13号);
10.《高水平建设美丽龙泉规划纲要(2020-2035年)》(2021.7);
11.《龙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10);
12.《龙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06);
13.《龙泉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11);
14.《2021年龙泉市环境状况公报》(2022.02);
15.《龙泉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2022.03)
16.龙泉市森林公园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相关资料。
三、功能区类别及执行标准
(一)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一级标准;其中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二)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
(三)一类区、二类区之间设置宽度为300米的过渡地带为缓冲带,缓冲带参照二类区管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
四、划分方案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统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地确定环境空气功能区的类别和范围。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划分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自然分界线,并与其它重点规划单元相衔接。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主要为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龙泉片区、瑞垟和均溪水源保护地、周边生态公益林区块,龙渊森林公园(除九姑山区块)、钱江源和闽江源其他生态功能区块,紧水滩保留区和周围生态公益林区块,安仁溪和塔石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区块,分布在5个区域,总面积1185.80 km2。
(二)缓冲带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之间设置300米缓冲带,总面积93.69km2。
(三)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及缓冲带区域外的范围,均纳入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总面积1765.34 km2。
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范围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 功能区 类别代号 | 功能区名称 | 面积 (km2) | 功能区范围 |
一类区 | Ⅰ-1 | 塔石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区 | 45.08 | 塔石街道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
Ⅰ-2 | 安仁溪水源涵养区 | 16.84 | 安仁溪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 |
Ⅰ-3 | 龙渊森林公园、紧水滩保留区和周围生态公益林区 | 71.75 | 西侧界至紧水滩保留区边界,南侧界至龙渊森林公园石鼓山区块,北、东侧至龙泉市的市界 | |
Ⅰ-4 | 龙渊森林公园、钱江源和闽江源其他生态功能区等 | 715.48 | 覆盖钱江源其他生态功能区、闽江源其他生态功能区、上垟镇其他生态功能区、龙渊森林公园水碓坑区块、岩樟水库、大贵溪保留区、凤鸣水源涵养区、锦溪镇生态公益林 | |
Ⅰ-5 | 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龙泉片区、瑞垟和均溪水源保护地、周边生态公益林区 | 336.65 | 覆盖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龙泉片区、瑞垟和均溪水源保护地、兰巨乡生态公益林、小梅镇及屏南镇生态公益林 | |
二类区 | Ⅱ-1 | 龙泉市二类区 | 1765.34 | 龙渊街道、西街街道、剑池街道、塔石街道、八都镇、上垟镇、小梅镇、查田镇、安仁镇、锦溪镇、住龙镇、屏南镇、兰巨乡、宝溪乡、竹垟畲族乡、道太乡、岩樟乡、城北乡、龙南乡(其中一类区、缓冲带除外) |
缓冲带 | - | 缓冲带区域 | 93.69 | 一类区与二类区交界部分 |
(注: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调整的,本方案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作出相应调整。)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管控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一类区及缓冲带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执行国家、浙江省相应的排放标准,浙江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1. 一类区不得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已有及改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本区划方案实施前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已核发采矿许可证且不在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地的项目,按已有项目处理,执行一级排放限值。
2. 二类区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二级排放限值。
3. 缓冲带内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
六、其他
本方案自2023年1月6日起施行。
附件: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附件
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关于印发《龙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黑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