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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656118/2022-56433 | 主题分类: | 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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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兰巨乡 | 成文日期: | 2022-04-21 |
文号: | 兰政〔2022〕2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LQD99M-2022-0002 |
有效性: | 有效 |
兰巨乡森林消防队伍管理办法
一、队伍组建与管理
各森林消防队伍由兰巨乡政府根据辖区统筹需要牵头组建,由乡政府和所在村民委员会共同管理。乡应急办和乡林业工作站具体负责森林消防分队日常事务和业务指导。
二、人员组成
遵照自愿加入原则,各森林消防队伍成员由年龄20—55周岁、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乐于奉献、常年在村的当地村民,经村两委推荐、乡政府审核后组成(每队15人左右)。
三、培训演练
乡政府负责组织各森林消防队伍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为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基础知识,特别是民房火灾扑救基础知识、安全疏散能力培训、森林火灾扑救技能培训、体能训练、火灾扑救机具使用、扑火演练等,培训一般每二年集中举行一次,分队演练每年不少于两次。
四、消防物资配备
乡政府建立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专用库,配备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并由专人维护和管理。
五、工作职责
1、各消防应急分队队长、副队长负责队员联络、召集和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实际制定扑救预案。
2、各消防应急分队队长、副队长任职时间从发文日起实行,任职期限为3年。
3、森林消防队员平时做好火灾预防和安全用火宣传。
4、在森林防火期、高火险等级时期森林消防队员原则上不得离村,并保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
5、服从命令听指挥,各森林消防队伍接到指令后,必须在30分钟内集结待命,赶赴火灾现场投入有效扑救。扑救过程中,必须注意自身和队员安全。
6、各森林消防队伍接到出警指令后,出警人员不得少于队员三分之二。若出现两次出警人员不足,将取消队伍编制。
六、考核评比
根据各队队长日常管理、出警情况、队员在地情况、储备库消防器材管理和维护、参加培训演练情况等方面每年年终进行评比,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评比细则和评分标准由乡政府应急办制订、公布,考核由乡应急办、林业工作站负责考核。
七、奖励办法
视考核情况给予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的奖励,用于扑救车辆费用、通讯费补助、工作误餐补贴等开支,奖励资金确定专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由队长根据规定每年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安排使用。
八、安全待遇保障
乡政府每年为各扑火队员统一购置人身意外保险,发放服装原则上为每2年发一次。
九、人员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队应及时调整、更换人员,更换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
1、年龄55周岁以上的或入队后常年生病或因遭受意外导致扑火能力下降的。
2、常年离村外出的。
3、无特殊原因,未经同意不参加培训演练或遇火情不及时参加有效扑救的。
4、无故2次(含)未参加扑火不服从乡政府管理的。
十、奖励和责任追究
在火灾扑救过程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在火灾扑救过程中不服从统一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责。
十一、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兰巨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