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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656118/2022-5622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兰巨乡 成文日期: 2022-09-15
文号: 兰政〔2022〕33号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KLQD99M-2022-0002
有效性: 有效

兰巨乡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加强村民小组资金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

文章来源:龙泉市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9-15 15:50: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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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乡属各部门:

为落实龙泉市监委〔2021〕12号监察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并以此牵引带动清廉村居建设再深化、基层治理再加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拓展,做好“村民小组资金保管”专项整治工作后半篇文章,经研究,制定《加强村民小组资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本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有关工作。

本意见自2022年7月22日起实施,原《加强村民小组资金管理的意见(试行)》(兰政〔2022〕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加强村民小组资金管理的意见》

 

龙泉市兰巨乡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兰巨乡加强村民小组资金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监理,参照农村“三资”管理相关规定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乡辖区内各行政村及各村村民小组,所涉及的集体资金保管,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村民小组资金”是指本乡各行政村所涉村民小组,属于村民小组全体农户共同所有,历年来应分配未分配到农户,目前仍由村集体或个人保管的资金。  

第四条 本意见规定的“村民小组资金”应按照农村“三资”管理规定,由各行政村及时收回村集体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条 本意见规定的“村民小组资金”确需由农户自行保管的,须按以下规定,落实保管、监督职责:

(一)本意见规定的“村民小组”资金确需由农户自行保管的,应由村民小组全体受益农户集体授权负责资金保管的农户,并向行政村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

(二)被授权资金保管人,应申请专门银行账户对相关资金实施保管。严禁私人所有资金与被授权保管资金混存、混用;严禁现金保管、使用。

(三)用于资金管理的银行卡、存折、存单等应设置密码(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动态网银密码),并实施银行卡、存折、存单与密码分开,由不同人员管理。

(四)相关资金在保管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归相应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利率以保管账户所在银行存款方式利率为准。

(五)各行政村应落实好党风廉政主体责任,须定期对相关资金的保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资金保管人定期开展廉洁提醒(每年不少于一次),并留存检查记录和提醒谈话记录。

第六条 “村民小组资金”在的使用和分配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由村民小组成员协商一致后将使用或分配方案报村两委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七条 本乡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肩挑干部对本村该项资金的保管、使用、分配等工作担负领导责任,各村监会主任、村级监察联络站站长担负监督责任,各资金保管人员对该项工作担负资金保管直接责任,各驻村干部负责对该项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各村民小组成员对相关资金的保管、使用、分配应充分发挥好群众监督作用。

第八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兰巨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意见自2022年7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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