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申报龙泉市2022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

索引号:00265622/2022-55614 生成时间:2022-08-26 16:13:50 发布机构:龙泉市 点击数:
原文链接:点击查看源文件
政策解读链接: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链接:点击查看图文解读
视频解读解读链接:点击查看视频解读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33号)和《龙泉市关于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经商〔2019〕13号)、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产业政策财政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22〕13号)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龙泉市2022年度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龙泉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且当年度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偷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

二、申报类别和申报材料

(一)对外贸易预警点建设

1、申报主体:预警点承办单位;

2、申报材料:项目补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如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省厅批准文件等。

(二)外经贸运行监测建设

1、申报主体:运行监测承办单位;

2、申报材料:项目补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如资格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省厅批准文件等。

三、申报时间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二)各项目单位自行填报《龙泉市2022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市经商局,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对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四、项目审定程序

市经商局、财政局等部门将根据《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94号)和《龙泉市关于浙江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经商〔2019〕13号)文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并经公示后发文下达专项资金。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材料,以备核查。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以虚报、冒领、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取消其资金使用资格,并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二)申请单位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经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市经商局:林  素,联系电话:7262256

市财政局:郑宏敏,联系电话:7214470


附件:龙泉市2022年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表.docx

龙泉市经济商务局   龙泉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6日

机构负责人:
机构地址:
联系方式:
办公时间:
公开电话:
邮  编:
传  真:
邮箱地址:
附件:
附件: